黎智英告《大公報》誹謗案 官下令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2025-01-27 13:21

黎智英認為案件涉公益及誹謗應甶在高院審理,但不獲法庭接納。資料圖片
黎智英認為案件涉公益及誹謗應甶在高院審理,但不獲法庭接納。資料圖片

【黎智英/大公報/誹謗/索償】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5年前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大公報》誹謗,惡意嚴重破壞其名譽,捏造他欲棄保潛逃離港「着草」,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大公報》發布任何誹謗字眼,公開致歉並賠償。黎智英早前申請由陪審團審理案件被拒,另由於案件所涉最高賠償金額只是300萬元內,認為適合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大公報》一方則指涉及公益、政客或政治敏感議題,適合在高等法院審理。聆案官萬可宜指《大公報》一方沒有合理理由說服法庭不把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遂下令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並下令《大公報》一方需支付黎智英一方的訟費。

《大公報》一方索取資深大律師的法律意見後,認為本案涉及公益及誹謗,適合在高等法院審理,不認同黎智英一方申請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聆案官萬可宜指《大公報》一方所提出的理由沒有說服力,《大公報》一方一度要求案件押後讓雙方再討論,萬官即時拒絕。

萬官已給予雙方足夠時間商討轉介案件事宜,而本案所涉最高賠償金額只是300萬元內,即在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範圍內,故本案毋須在高等法院處理,適合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隨即批准黎智英一方的申請,下令有關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編號:HCA 1989/2020

法庭記者:劉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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