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修例為填補現有漏洞 保安局:外地罪行須在港亦屬刑事罪才可移交
2019-03-07 21:53
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以單次個案形式,將逃犯移交內地、台灣等未簽署長期引渡協議的地方。保安局回應時表示,是次修例建議,目的是處理台灣殺人案,同時亦填補現有制度的漏洞,並強調任何外地罪行,必須在香港亦屬刑事罪,才可移交。
保安局在回應查詢時指,任何外地罪行,必須在香港亦屬刑事罪,才可移交,並指外地行為在香港不屬刑事罪,香港完全不會考慮移交。局方又指,一般形容為商業罪行,是指欺詐、偽造文件等罪行,並指這些罪行需有欺騙或犯罪意圖的,若沒有欺騙或犯罪意圖,在香港不構成罪行,因此不小心或錯漏行為在香港不構成刑事罪,完全不會移交。
局方指,是次修例建議,目的是處理台灣殺人案,同時亦填補現有制度的漏洞。局方亦強調,移交過程由政府和法庭雙重把關,在個案移交方面,政府有全權不處理有關請求,如決定處理,則整個過程必須符合現有法律下所有相關的人權保障。局方又指,現正整理和分析收集的所有意見,包括商界和其他渠道的意見,會審慎處理,盡快完成建議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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