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蔭權案】馬道立:原審法官或有引導陪審團重新考慮涉貪指控

2019-05-14 13:07

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前行政長官曾蔭權,今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
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前行政長官曾蔭權,今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

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前行政長官曾蔭權,今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聆訊下午繼續。

首席法官馬道立指,故意隱瞞只是控罪元素的一部份,但原審法官似乎並無就曾蔭權對於其申報職責的認知引導陪審團。非常任法官紀立信則問,公職人員的行為是否構成失當,是否陪審團考慮的事情。

Montgomery強調,這是原審法官做的事情,但他並無就曾蔭權的貪污控罪及行為失當控罪,分開引導陪審團。

馬道立認為,控方案情將曾蔭權的貪污指控與行為失當指控連繫在一起,但當陪審團未能就貪污指控達成有效裁決,法庭極其量只能將曾蔭權涉貪的指控視為無法證實。馬道立質疑,若曾蔭權確實與雄濤股東黃楚標達成正常交易,曾蔭權還有甚麼義務要申報利益。

Montgomery同意曾蔭權並無申報義務,並指他在租賃協議中並無獲取任何利益,以致會出現利益衝突。Montgomery強調交易的時間是重要考慮因素,因曾蔭權簽訂租賃協議時,根本不清楚自己能否在2012年7月前入伙涉事的深圳東海花園物業,而同一時間行政會議已經「拍板」向雄濤廣播批出聲音廣播牌照。

常任法官張舉能問,若陪審團未能就貪污指控達成裁決,是否代表本案不涉任何利益(advantage)。從陪審團裁決看來,控方無法證實曾蔭權涉貪與他不申報利益有任何關係。即或如此,若本案涉及任何利益,法庭是否仍可將本案當作不涉貪污罪行?

Montgomery認為,曾蔭權以正常市值租用物業不算是利益,只有當得益是以不當手段獲取,才算是利益。事實上,曾蔭權與黃楚標商議租用物業一事上,只曾討論裝修費、租值和竣工時間。租用物業有異於購買物業,曾蔭權只是短期以市價租用單位,即或會令外人覺得曾蔭權有偏袒黃楚標的傾向,卻不等於曾蔭權有傾向濫用其職權偏幫黃楚標。

馬道立問,陪審團裁決是否顯示他們拒絕曾蔭權在電台節目《政好星期天》上的辯解。Montgomery強調,曾蔭權在《政好星期天》解話包括不同陳述,他一方面指自己疏忽,另一方面又指自己認為無義務要申報。法庭無法從單一裁決中,斷定陪審團必然全盤拒絕曾蔭權的辯解。

馬道立又認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考慮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時,要求對方考慮曾蔭權接受租賃協議會否導致其公務職責「徹底受損」(hopelessly compromised),但這樣引導等同要求陪審團重新考慮涉貪指控。如此看來,上訴方便有非常明顯的理由,要求原審法官在陪審團未能就貪污控罪達致裁決的情況下,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另作引導。

Montgomery在陳辭結尾指,曾蔭權已就首項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接受重審,長時間的審訊使他心力交瘁,而他更已就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服完全部刑期。不論終審上訴結果如何,曾蔭權已然傾家蕩產,其家庭亦是受害人。Montgomery懇請終審庭既撤銷定罪,又下令不作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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