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男女被控串谋暴动脱罪

2021-02-20 00:00

(星岛日报报道)警方于前年十月一日国庆日,在湾仔一单位内搜出白电油、布条等汽油弹原材料,以及眼罩、防毒面具等物品,怀疑有人计画在示威中投掷汽油弹。单位内五名男女及一名怀疑男租客,同被控串谋暴动罪在区域法院受审,主审法官沈小民昨裁定六被告均罪名不成立。沈官指,法庭只会考虑各被告被捕为止的所有证据,控方以当日稍后时间有示威发生,来指控各人串谋参与暴动,属「后见之明的偏颇」。沈官又认为眼罩及防毒面具是防护装备,控方将防具说成是攻击之用,有如推论足球员在比赛前佩戴护胫,是协议参与一项非和平的足球比赛。

六名被告为二十四岁电竞选手张浩辉、二十二岁学生胡凯富、二十二岁学生陈子斌、二十六岁文员苏美莉、十八岁学生李盈莉及二十五岁无业男沈卓勤。首五被告事发时在单位内睡觉,沈则被指为单位租客。控方认为,涉案单位是供示威者储存物资及休息的地方,并认为六名被告共同协议参与示威及计画投掷汽油弹。

沈官昨裁决时解释,串谋控罪须多于两人协议犯法,但不论是暴动抑或非法集结罪,其共同犯罪元素必须是「至少三人集结在一起」,故即使两人协议到示威现场,亦不构成串谋暴动或非法集结。若某人没参与这计画,但知悉这个协议并协助犯法,都只能视为协助教唆,但并非同谋者之一。

沈官又指,事发时五被告在单位内,但找到的物品数量多于五人,例如有十八部对讲机、七个属于不知明人士的背囊,明显有更多人使用这单位。该单位在九月二十八日至十月一日出租予一名叫「卓简深」的人,但业主与他并无直接接触,并未有就单位出售及清洁情况作供,故不能确定物品会否属于业主或前租客。加上,该单位明显是作起居之用,搜出物品都有其日常用途,况且单位未发现任何已制成或半制成汽油弹,故对单位是否储存示威物资或供示威者休息,实在不能肯定又不能排除。

控方指,该单位租予一名叫「卓简深」的人,而沈卓勤的名字有其中一个读音,有机会是他写英文名时,将姓氏放在名字之后,加上沈曾在单位楼层出现。但沈官认为这理据太薄弱,难以因而将他与单位内的五人扯上关系。沈官则认为,虽然当日较后时间有示威出现,更有人投掷汽油弹,但当时五名被告已经被捕,控方以较后时间发生的事作出推论,是「后见之名的偏颇」。而且,涉案单位内没有汽油弹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甚至连漏斗也没有。若按照控方的说法,该单位是个休息站,那么单位内的人到来更明显是各取所需,难以推论他们为着同一计画参与暴动。

控方曾要求法庭考虑单位内的黑色衣物、防毒面具、眼罩物品,推断各人至少曾参与非法集结。但沈官重申,穿黑衣及携有相关装备并不一定是暴力示威者。反而在事发日前,警方往往突然腰斩一些合法游行,并施放催泪弹驱散人群,游行人士带同这些防护装备保护自己,「怎会成为并非和平参与示威人士使用的物品」。沈官认为,若控方将防护装备说成攻击之用,「那么还有甚么东西不是攻击性武器?」,并比喻若球员在足球比赛中佩戴护胫,岂非可推断球员协议参与一项非和平的足球比赛。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九○八、九一八——二○一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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