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若海指《公安例》合宪 游行集会自由须受限制
2021-03-12 00:00
余若海陈词多次引用二〇〇五年梁国雄就《公安条例》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例判词,反驳辩方观点指宪法制度层面刑事化,对和平游行集会自由构成不合比例的限制,认为判词中早已排除此说法,未经批准集结刑事化做法合宪。余若海引述辩方区别和平集结及暴力集结,反驳指游行集会自由非绝对,应有所限制,和平集会非行使集会自由唯一要求,游行集会须合乎人权,亦须合乎法律。
余若海再引述辩方观点指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可判监五年,刑罚过重,同样不合比例地限制了人民集会自由。余若海反驳指,终院判决仍然认为条例整体而言合宪,刑罚设计用以平衡人民游行集会自由及广大社会利益,并引述二〇〇〇年立法会检讨条例时时任议员包括本案被告李柱铭、吴霭仪及何俊仁发言,探讨立法原意,说明五年监禁并非过重。在席的李何不禁莞尔。
余若海另引述辩方抗辩理由,反问大规模群众由铜锣湾游行至中环,沿途一直和平,为何需要设通知或限制,余若海反驳指,前年多有和平集会演变成暴动,辩方说法倒果为因,和平集会及暴力示威非简单二元对立,最终和平游行只是结果,而期间一直有潜在风险发生暴力事件,刑罚和限制等正为了阻止暴力事件发生,阻吓群众,又认为无证据显示五年监禁最高刑罚带来了寒蝉效应。
余若海又引用普通法常用的「相称性检验(Proportionality Test)」四部曲,指《公安条例》中限制人民游行集会自由具正当目的,目的与限制具合理连系,必要且合乎比例,能通过相称性检验。余若海反驳辩方指条例目的在保障公众秩序,不止保障公众活动的警方通知制度,既正当亦合理地连系,而终院二〇〇五年梁国雄案判决早有定论。
余若海最后反驳辩方比较《公安条例》各罪行刑罚,指罪行性质各异,辩方忽略其共同目的均为保障公众秩序,虽然未经批准集结罪行不涉暴力元素毋须证明,惟判刑时裁判官可加入相关考虑,并依每宗案件具体情节定断,五年监禁最高刑罚只是给予裁判官广阔空间去量刑。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五三六——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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