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若海指《公安例》合宪 游行集会自由须受限制

2021-03-12 00:00

(星岛日报报道)壹传媒黎智英与民主派等七名人士被控于前年八月十八日两项明知而参与及组织未经批准集结控罪受审,周三被裁定表证成立。众被告昨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均表明不自辩,亦不传召辩方证人。代表控方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作结案陈词,引用二〇〇五年终审法院在梁国雄案中已裁定《公安条例》合宪,辩方观点如游行集会自由的限制不合比例等,一律早已被终院判决排除,本案属区院案必须跟从,被告不能重新争拗。余若海今早将于湾仔区域法院完成陈词,随后由辩方资深大律师余若薇紧接。

余若海陈词多次引用二〇〇五年梁国雄就《公安条例》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例判词,反驳辩方观点指宪法制度层面刑事化,对和平游行集会自由构成不合比例的限制,认为判词中早已排除此说法,未经批准集结刑事化做法合宪。余若海引述辩方区别和平集结及暴力集结,反驳指游行集会自由非绝对,应有所限制,和平集会非行使集会自由唯一要求,游行集会须合乎人权,亦须合乎法律。

余若海再引述辩方观点指参与未经批准集结可判监五年,刑罚过重,同样不合比例地限制了人民集会自由。余若海反驳指,终院判决仍然认为条例整体而言合宪,刑罚设计用以平衡人民游行集会自由及广大社会利益,并引述二〇〇〇年立法会检讨条例时时任议员包括本案被告李柱铭、吴霭仪及何俊仁发言,探讨立法原意,说明五年监禁并非过重。在席的李何不禁莞尔。

余若海另引述辩方抗辩理由,反问大规模群众由铜锣湾游行至中环,沿途一直和平,为何需要设通知或限制,余若海反驳指,前年多有和平集会演变成暴动,辩方说法倒果为因,和平集会及暴力示威非简单二元对立,最终和平游行只是结果,而期间一直有潜在风险发生暴力事件,刑罚和限制等正为了阻止暴力事件发生,阻吓群众,又认为无证据显示五年监禁最高刑罚带来了寒蝉效应。

余若海又引用普通法常用的「相称性检验(Proportionality Test)」四部曲,指《公安条例》中限制人民游行集会自由具正当目的,目的与限制具合理连系,必要且合乎比例,能通过相称性检验。余若海反驳辩方指条例目的在保障公众秩序,不止保障公众活动的警方通知制度,既正当亦合理地连系,而终院二〇〇五年梁国雄案判决早有定论。

余若海最后反驳辩方比较《公安条例》各罪行刑罚,指罪行性质各异,辩方忽略其共同目的均为保障公众秩序,虽然未经批准集结罪行不涉暴力元素毋须证明,惟判刑时裁判官可加入相关考虑,并依每宗案件具体情节定断,五年监禁最高刑罚只是给予裁判官广阔空间去量刑。

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五三六——二〇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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