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振聪上诉厦门中级法院

2021-12-25 00:00

■陈振聪与代表律师陈武能(右)在厦门法院外。
■陈振聪与代表律师陈武能(右)在厦门法院外。

(星岛日报报道)厦门初级人民法院五位法官于本月初,一致驳回陈振聪控告华懋集团、华懋慈善基金及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等八名被告,对他人格侮辱的诉讼请求,兼下令陈振聪须支付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据悉,陈振聪于本周二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呈交近二百页的上诉理据陈述书,内容直指初级法院的判决犯上九项错误,包括陈振聪身为中国公民及香港居民,绝对具有名誉诉讼权利,完全享有内地香港有关民事权,故厦门法院有当然的司法管辖权,另涉及的人格伤害和诽谤毋须以书面或语言宣扬,可利用「借刀杀人」,「暗度陈仓」方式来陷害污蔑作假。 

陈振聪认为初级法院完全忽略律师陈婉华的誓章,证明二○○六年遗嘱见证人之一王永祥律师曾承认该遗嘱是真确的,另外一审法院的裁断事实不清,就双方证据采纳持双重标准,导致严重不公,在明知八名被告严重侵犯他的人格情况下,仍故意割断事实与侵权的逻辑关系,犯了严重错误,希望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能拨乱反正,撤销一审判决。

陈振聪于本周二随同代表律师陈武能亲到厦门市法院呈交长达一百九十九页的上诉状书,估计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快约于明年四月可安排上诉聆讯。上诉状书中指控时任华懋集团主席龚仁心于二○○九年主持董事局会议中,为了筹集华懋慈善基金与陈振聪的争产案中所须的巨额讼费,于是夥同他人签定一份虚假交易合约,利用虚假项目和伪证,令陈振聪持有二○○六年龚如心女士的遗嘱被香港法院裁定为伪造,陈振聪亦被判囚十二年,陈扣除假期服刑八年后,于今年七月初刑满出狱。

上诉状书指,案中被告之一的雄福有限公司转帐五千万港元给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其后该律师行以「匿名客户」分两次,每次二千五百万元捐给华懋慈善基金作为争产官司之用,从理论上身为该律师行合夥人的王永祥律师,亦是二○○六年龚如心遗嘱的见证人,却在争产民事案及陈振聪面对的刑事案中均出庭作供已存有「利益冲突」。

根据律师陈婉华的誓章内容指,王永祥曾向她承认把陈振聪的身分证号码错误看成金钱数额,王永祥更透露,「王太叫我见证张遗嘱,我只睇咗十秒,王太写咗张遗嘱半年后便过身………,如果庭上有人问我,我肯定会说二○○六年张遗嘱,我相信系真嘅,其实我咁多次喺法庭,班律师一次都无问过我二○○六年张遗嘱真定假。」

陈振聪认为无论民事争产或刑事案中,指他持有的龚如心女士遗嘱属假,全建立于在王永祥律师的伪证基础上,因而作出错误的判决。上诉状书列出一审法院九项错误的判决,包括(一)遗嘱见证人王永祥已承认遗嘱是真确的,却裁断各被告不构成对陈振聪的人格侵权,没有以言语侮辱,诽谤方式进行侵权。(二)陈在囚中及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下,无法又无经济能力将所有证据、媒体报道、香港法院英文的判决书等翻译为中文,而一审由立案至开审四年之久,也从没有令陈需要进行翻译,一审这种对证据采纳原则是矛盾及错误的。

(三)其中四名被告公司,包括华懋慈善基金,天耀公司,天量公司及雄福公司均没有派代表应讯,但一审竟然代他们答辩,认为四被告没有参与侮辱等行为,此举实在荒唐。(四)案中最重要的证据为天耀公司与当锐公司签定的代理协议书,但法院从没有要求当锐提供该协议书,属严重错误。(五)一审法院持双重标准,对三名被告当锐公司,华懋集团及黄乾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未有要求他们进行翻译,明显严重偏颇。(六)一审法院未有就陈振聪的补充证据直接作出分析,例如王永祥向香港警方录取的口供,已承认二○○六年龚如心遗嘱是真实的,以及未有对律师陈婉华的誓章作出比重分析,完全避而不谈。

(七)一审明知身为遗嘱见证人的律师王永祥,同时也是黄乾亨黄英豪律师行的合夥人,在知悉律师行收取五千万元款项,但仍选择在民事及刑事案中出庭作供,是严重违法的,一审法院完全没有就此作出任何评论,(八)一审法院故意遗漏对被告等于二○○九年造假项目的侵权内容作出评价。(九)一审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没有就各被告疑存在的犯罪行为,移交到中国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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