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指有荣没回购股份 对霍震寰无任何好处

2022-01-13 00:00

原告方长房次女霍丽娜及被告方霍震寰(图)出席聆讯。
原告方长房次女霍丽娜及被告方霍震寰(图)出席聆讯。

(星岛日报报道)已故全国政协主席霍英东第二代的争产案,昨于高等法院续审。代表长房次女霍丽娜的资深大律师余若海开案陈词引述,霍震寰在二〇一二年家族会议及其书面供词中提到:「(有荣)变卖股份,转俾霍英东基金,讲明有荣有权买返,如果父亲有意买返家族公司有荣(一股),一定会向家族成员交代」,「(回购一股)对父亲而言早已变得毫无意义」。主审法官陆启康提问,「若有荣行使回购权,霍震寰会否带来个人得益,相反没有回购,霍震寰没有任何好处」,余若海回应称,「霍震寰在事件中并没有个人得益,披露回购权一事亦不会涉及损害霍英东基金之利益,但认为霍震寰有责任去披露。」  
余若海昨继续开案陈词指,霍英东生前虽然多次提及南沙的投资为慈善及建设,但他从无公开否认该些项目非为赚钱,而赚钱及慈善事业是可以同时进行,而霍英东希望把南沙的一万一千亩土地打造成「香港尖沙嘴」,同时他持有「有荣有限公司」及「霍英东基金有限公司」,一九九七年决定把「有荣有限公司」在内地南沙项目价值近七十亿元人民币的一股以一元售予「霍英东基金有限公司」,目的是继续把该一股留给霍家拥有。

法官陆启康提出霍英东在一九九七年把有荣的一股转予霍英东基金时,有可能并没有打算实行回购,但十年间可反覆思量后改变主意。余若海认为涉案的一股交易并不是商业买卖,认为霍英东基金无意持有该一股,霍英东本人亦想有荣保留该一股。如果有荣从霍英东基金回购该一股,有荣只须向霍英东基金连本带利还款二十三亿港元,毋须支付该一股的市值,故认为「霍英东基金有限公司」的角色应是「资助者」,并非「投资者」。
余若海:霍震寰有责任披露

余若海在庭上指,长房次子霍震寰在二〇一一年十一月的家族公司会议中,才首次向家族成员披露「一股回购权」的事宜,但由于霍丽娜(Nora)并非家族公司董事,难以得悉公司一切事务,故只能信赖兄弟,而霍丽娜并没有出席该次会议,故不知道「一股回购权」的事宜。而霍震寰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亦曾向兄弟姊妹提及:「呢样嘢(涉案一股交易)呢,期限过咗,如果大家Member(成员)同意,系可以嘅,即系我哋尊重(父亲)当时嘅意愿系咁嘅嘢,可能再搵律师研究吓啦。」
霍震寰:爸爸嘅意愿系咁

霍震寰另在二〇一二年三月的家族公司会议中指:「番禺发展基金和有荣揸住二十二平方公里土地,呢度系最平嘅,一定无得蚀,只有升值」,而霍家「想通过有荣,打造地产王国」,「后来因为比较长投入(南沙项目),(澳门)娱乐公司有钱入嚟,所以(有荣)变卖股份,转俾霍英东基金,讲明有荣有权买返……我谂大家唔好讲咁多嘢啦,爸爸嘅意愿系咁。」

霍震寰在二〇一二年五月五日与前特首董建华会面时提及:「嗰阵(回购一股)个option(购置权)可以买返股份……南沙到孙个代都已到期,如果大家有咁嘅意愿,可以再研究,买返就要比嗰阵时攞出嚟嘅贷款及利息」。霍震霆在当年七月七日则指:「有荣可以buy back(回购),可以请啲律师嚟睇」。

霍震寰另在证人供词中指出,霍家利用家族公司发展南沙,「如果父亲有意买返有荣(一股),一定会向家族成员交代,如果唔系就唔会交三十五亿二千万元俾何铭思,放入铭源发展南沙」,「反映个有荣(回购一股)个option(购置权)对父亲而言,早已变得毫无意义」。霍震寰亦曾指:「你话我哋想倒返转头(回购),都可以嘅,我谂可以研究嘅」。案件编号:高院民事诉讼九二、二七四、二七五——二〇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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