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门10.1暴动案 发型师助理罪成还柙

2022-01-30 00:00

二○一九年国庆日,屯门大会堂外有过千人聚集。
二○一九年国庆日,屯门大会堂外有过千人聚集。

(星岛日报报道)二○一九年国庆日,全港多区均有示威,当日屯门大会堂外有过千人聚集,其间向警方投掷杂物,混乱中有人尝试「抢犯」,事后有警员被淋中腐蚀性液体。三名涉案男子否认非法集结、暴动等四罪受审,辩称抢犯有充足理据的二十三岁发型师助理,昨于区域法院被裁定所有罪名成立,其馀二人则罪脱。暂委法官高伟雄指,视乎罪成被告的装备、其持棍冲向警员等因素,判断他必然有参与暴动。其须还柙至下月二十二日,以待法庭为他索取背景报告再作判刑。

三名被告依次为叶浩轩(二十三岁,发型师助理)、冼瀚天(二十三岁)及刘昌鹏(二十二岁)。叶被控于一九年十月一日,在屯门大会堂文娱广场外参与暴动、袭击警员一四一五九,以及管有两支喷漆意图将其作非法用途使用。冼及刘则被控于同日同地连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参与非法集结。
同案两青年罪脱

区域法院暂委法官高伟雄引述案情指,警方驱散时拘捕了数名人士,其后示威者施袭,当警方退回大会堂时,再被投撙水樽、雨伞等杂物。叶浩轩身穿黑衣举起手持的棍状物体冲向侧门外的警员,引来其他人附和更抢夺了一名已被捕的女子。这些人怀有共同目的行事,控方所指的范围已经从非法集结演化为暴动。况且他穿上手袖、手套及使用蒙面物品,在冲向警方前处于袭击警员的示威者之中,必然知悉自己正身处暴动现场并实际参与。

就袭警罪而言,高官指出没有证据显示警方无理拘捕该名女子,故叶并非因相信警员不是在执行职务而犯案。他举起手上的长型棍状物体快速冲向警方,唯一及无可抗拒的推论是他有意图袭警。而叶被捕时管有两瓶喷漆,较早前有人曾使用黑色喷漆涂鸦灯饰牌坊,裁定他有意图损坏财产。

至于冼瀚天和刘昌鹏,高官认为没有证据显示他们在被捕前的去向及作为,亦不能肯定他们有否使用背囊内的物品,即防毒面具、生理盐水等。法庭另顾及到警员在驱散前并没有发出任何警告,扰乱秩序的行为集中在大会堂对出的空地,和他们被捕位置不算近,不能肯定他们目睹事态发展。高官故接纳辩方说法,冼是刚巧看到一名无辜市民跌倒而上前协助,而刘昌鹏被制服前已跌倒,并非如警员一四九○八所言,其间激烈反抗,事前更冲向自己。

辩方替叶浩轩求情指,本案的暴力程度较其他同类案件低,且历时不长,对公众造成的滋扰较低,建议替犯案时仅二十岁的他索取劳教中心报告。高官表明拒绝,因就案件严重性而言,年龄非减刑因素,另拒绝冼瀚天的讼费申请,认为他自招嫌疑。案件编号:区院刑事九○二、九〇四——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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