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论|私院抗疫当前袖手旁观,我们真拿他没办法吗?

2022-03-09 00:00

香港第五波疫情严峻,每日急增大量确诊者,重创公立医院公营医疗系统,在此抗疫险峻当前,香港的十三所私立医院大部分却选择袖手旁观,近日港大微生学系讲座教授袁国勇公开炮轰部分不接收染疫病人的私院「不道德」,惟香港私家医院联会兼其中一所私院的负责人,最近接受访问时续以诸多藉口婉拒私院接收染疫病人。有消息引述主管港澳事务的国务院副总理韩正三月六日在北京政协礼堂与港澳全国政协委员会面时,特别问及与会者香港的私人医疗机构是否拒收确诊者,质疑私院未治病救人。香港正面临重大的公共衞生危机,几十万染疫病人急需救苦救难,私院维持这种隔岸观火的行为,我们真拿他没办法吗?

香港采用公私营并行的双轨医疗制度,一直行之有效,但香港第五波疫情造成的重大公共衞生危机,完全暴露出这套双轨医疗制度的弊端。香港是法治之都,本文将以法律的角度分析特区政府相关部门与私院的关系,以及有何法例规管私院,以示私院绝非「独立王国」,更非拿他没办法。

根据《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633章),四类私营医疗机构会受到规管,分别是医院、日间医疗中心、诊所及衞生服务机构。规管私院等的政府部门,是衞生署辖下的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这个规管办公室在一六年四月成立,辖下两个科,即牌照科和质素与标准科,其中质素与标准科负责提供规管办公室辖下的私营医疗机构规管标准谘询委员会,以及私营医疗机构投诉委员会两个委员会秘书及研究的支援服务。
衞生署掌握私院收发牌照公权力

由此可见,衞生署私营医疗机构规管办公室根据法例赋予的法律权力,掌握了收发牌照、收费标准、医疗质素、投诉等各方面的公权力,特区政府是否有权规管私院,跃然纸上。而在众多权力当中,收发牌照的职能,则是重中之重。

根据《私营医疗机构条例》(第633章),赋予了衞生署署长拥有收发牌照的权力。在收回牌照方面,就牌照采取行动有六大类理由或情况,包括:施行《条例》第21(2)将牌照续期,或拒绝将牌照续期、第23(5)更改牌照中的申请更改服务规模或范围、第24(5)更改牌照的申请更改专门服务的种类、第28(2)暂时吊销或撤销牌照、第29(2)暂停机构服务及第37(1)修订牌照条件。而在该《条例》第38(1)(e)条指明:「署长认为,有关机构以(或曾经以)违反公众利益的方式运作」。

至于申请牌照的时候,任何人向署长提出申请要求发出营办私营医疗机构的牌照,该《条例》也赋予了衞生署署长拥有发出牌照的权力,而第18(1)(g)条指明可以拒绝发出牌照的理由:「署长信纳,由有关申请人营办该机构,会有违公众利益」。故此可以说,无论在收回牌照方面又好,在申请牌照的时候也好,当中都有涉及「违反公众利益」的字眼,并赋予衞生署署长可以收回或拒绝私院的牌照的公权力。
违反公众利益可收回私院牌照

目前,香港正在濒临重大的公共衞生危机当中,正值危急存亡之秋,在这个公共衞生危机当中,一切应以公众利益为先,以公众生命安全为首,部分私院以诸多藉口婉拒私院接收染疫病人,这种行径或已构成该《条例》中的「违反公众利益」。

最近两周,包括中央政府、特区政府、立法会议员、建制人士及医疗专家等社会各界人士,都在不断呼吁私院积极参与抗疫当中,特别是韩正副总理的特别关注,假如私院仍然冥顽不灵并选择袖手旁观,衞生署署长绝对可以根据法例赋予的公权力,以最严厉的手段,向私院收回或拒绝私院的牌照,以示警告或惩戒。与此同时,也促请衞生署署长把好关,好好运用手上的公权力,别把这份公权力束之高阁。

由十三所私立医院组成的香港私家医院联会,其使命宣言是「致力提升私家医院服务水平,为大众谋求褔祉」,可见私院也是将「大众褔祉」放在重要位置,与《私营医疗机构条例》提到的「公众利益」,如出一辙。既然都是为公众利益服务,公众生命安全为优先,笔者呼吁联会别忘了行医的初心!
刘勇飞
山西省政协特邀委员、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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