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妇携子贩毒 求引渡申覆核败诉

2024-08-08 00:00

保安局考虑到毒贩返国后刑期或大减8年,故不同意移交。
保安局考虑到毒贩返国后刑期或大减8年,故不同意移交。

墨西哥女子十多年前携子贩运4.6公斤可卡因来港,经审讯后贩毒罪成判监27年。女犯人自从2014年起申请移交到墨西哥服毕馀下刑期,保安局考虑到她返国后可申请有条件释放,刑期或大减8年,故不同意移交。女犯人后来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挑战局方决定。律政司反驳指,移交犯人涉及境外事务和港府在双边协定的国际义务,最终须通知中央人民政府,保安局的决定出自其专业意见,法庭不应轻易干预,法官高浩文昨同意涉案决定合法又不涉程序不公,亦驳回其司法覆核许可申请。
申请人Prieto Vazquez Talina,拟答辩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及保安局。申请人2011年由墨西哥来港,携幼子连同其馀4人贩运422.5公斤可卡因,市值约5亿港元,自同年9月19日起还柙,其后受审被裁定1项贩毒罪成,其定罪只涉及当中4.6公斤可卡因。主审法官当时形容毒品总份量多到令人难以置信,申请人偕伴侣利用幼子来掩饰,避免惹人怀疑,用最自私的方式参与贩毒团夥,赌上两母子的快乐。申请人2013年5月被判监27年,行为良好的话预计最快于2029年9月出狱。

申请人在2014年6月申请移交返回墨西哥服毕馀下刑期,惟港墨两地政府不设移交囚犯双边协议,局方遂按1997年6月生效的《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相关条文考虑申请。条文订明条例旨在处理香港及境外地方移交法院行使其刑事司法管辖权时下令扣留在机构的人的事宜,当中订明若「香港的适当主管当局及该被判刑人士已同意该项移交」,「行政长官可在依据任何移交被判刑人士的安排的情况下发出符合指明格式的手令,规定将被判刑人士移交往该等安排适用的香港以外地方」。
返国后或减刑8年 不同意移交

墨西哥总领事2019年3月去信回覆保安局,内附墨西哥城总检控官信件,文中标明根据墨西哥国家法律刑事惩处,囚犯如服毕5成或7成刑期后,有权申请有条件释放,期间或毋须电子监管,而假设申请人2019年3月获移交墨西哥,并获相关法官裁定其符合上述资格,申请人最快可于2019年3月要求有条件释放,即比在香港早8年出狱,惟最终刑期计算仍须由墨西哥法官定夺。

保安局考虑到申请人在墨西哥法律下合资格获有条件释放,刑期未能反映案件严重性,以致未能达致移交囚犯至当地继续服毕馀下刑期的立法意图,故拒绝移交申请人。局方2020年3月23日去信知会申请人,申请人遂于同年6月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挑战决定。

申请人认为局方决定明显不公,在程序中异常不平等地行使行政权力,违反自然公义,因为大部分刑责相近的贩毒案犯人按《移交被判刑人士条例》申请移交均获批,而移交地区的宪法亦与墨西哥相近,申请人于当地有条件释放的权利被拒绝,局方没有展示其申请有何差异,故不足以支持其决定。

律政司反驳指申请人没有援引任何证据支持说法,局方有独立考虑其个案,而且港墨两地政府不设移交囚犯双边协议。律政司又指移交犯人涉及境外事务和双边协议下港府的国际义务,局方决定出自其专业意见,法庭不应轻易干预。法官高浩文同意指应给予空间及广泛酌情权局方考虑,而且局方决定完全合法,不涉程序不公,终驳回其司法覆核许可申请。

案件编号:HCAL 122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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