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政策声明:移交前可订明请求方承诺保障人权

2019-06-10 22:46

李家超(右)即日去信梁君彦(左)交代政策声明。资料图片
李家超(右)即日去信梁君彦(左)交代政策声明。资料图片

政府早前就《逃犯条例》修订提出多项加强人权保障措拖,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今早指,保安局会以政策声明形式令措施具法律约束力。局长李家超稍后去信立法会主席梁君彦,交代政策声明内容。

声明指,特区政府在与请求方订立「特别移交安排」前,可因应情况,以提供额外保障为由,考虑在安排的文本中订明请求方所给予的承诺,包括审讯须公开进行、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疑犯可获家属及律师代表探望、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等。

声明又说,特区政府只会处理由中心机关或等同机关所提出的移交请求,行政长官保留最后不移交的权利。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方面,声明说特区政府只处理请求方司法管辖区有代表性机关提出的请求,一般是指中心机关提出的请求。

政府早前就修例提出6项额外保障措施,只有调高可移交罪行刑期门槛一项,被写入草案的修正案,其馀5项由当局发出政策声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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