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囚3月失参选权5年 黄浩铭提司法覆核指违宪
2019-07-25 12:55
因占中九子案罪成而被判监8个月、现于赤柱监狱服刑中的社民连外务副主席黄浩铭,昨就《立法会条例》、《区议会条例》及《乡郊代表选举条例》中限制被定罪过任何罪行并需入狱的人士丧失选举及当选资格的事宜,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律政司司长发声明指上述三条条例与《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前后矛盾及违宪,并应撤销该三条限制曾坐牢人士参选的条例。
司法覆核申请书中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第二十六条清晰地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二十一条亦指出,凡属香港永久性居民均应有权利在不受无理限制下直接或经由自由选择之代表参与政事,在真正选举中投票及被选,亦能以平等的条件服香港公职。
但由于《立法会条例》、《区议会条例》及《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的规限,以及黄浩铭曾因反对新界东北发展规划示威、占旺及占中而被分别判囚3个月、4个月及8个月,而令黄浩铭失去来年被提名参选立法会议员、区议会议员及乡郊代表的资格。黄浩铭指上述三条被质疑的条例均没有合理目的(No Legitimate Aim),与加强公众对相关选举制度的信心没有合理关连(No Rational Connection),更是不必要的(More Than Necessary)。黄亦认为该三条条例不能在受限而获得的社会利益及受宪法保护的选举权利取得合理平衡,故冀法庭批准其司法覆核申请。
黄浩铭质疑的《立法会条例》、《区议会条例》及《乡郊代表选举条例》如下:
香港法例第542章 《立法会条例》第三十九条,《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或当选为议员的资格的情况》中指出,任何人被裁定或曾被裁定任何罪行(不论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并就该罪行被判处为期超逾3个月而又不得选择以罚款代替的监禁(不论是否获得缓刑),即丧失在被定罪的日期后5年内举行的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及当选为议员的资格。
香港法例第547章 《区议会条例》第二十一条,《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为民选议员的资格的情况》中指出,任何人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下任何罪行(不论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并就该罪行被判处为期超逾3个月而又不得选择以罚款代替的监禁(不论是否获得缓刑),即丧失在5年内举行的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及当选为民选议员的资格。
香港法例第576章 《乡郊代表选举条例》第二十三条,《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及当选为乡郊代表的资格的情况》中指出,任何人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任何罪行(不论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并就该罪行被判处为期超逾3个月而又不得选择以罚款代替的监禁(不论是否获得缓刑),即丧失在被定罪的日期后的5年内举行的选举中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及当选为有关乡郊地区的乡郊代表的资格。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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