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面疗程误打肾上腺素 事主同意被告当日同为顾客

2019-08-01 17:38

被告叶佩玲。
被告叶佩玲。

55岁妇前年在尖沙嘴美容院做埋线手术时,被错手注入肾上腺素案今在区域法院续审。事主今作供时透露被告在美容疗程进行期间经常「出出入入」,大部分时间均在帘外。

事主叶佩兰作供时称,她于案发当日收到被告的电话称:「家姐,个人要返上上面(内地)啦,我叫佢留低帮我地做埋」,惟她向被告表示想进行收眼袋疗程,但被告称自己都想接受埋线手术但没有钱,向她借款4000元称「一齐做」,她遂利用午饭时间,提取1万2千元后便到访被告的美容中心。

事主到达美容中心后见到被告和未认识的女人,被告向事主介绍:「呢个同堂妹做完,特登留低帮我地两个做埋,要返上去(内地)」。该美容师随后表示提升眼袋效果不太有效,建议「埋线提升埋面部」。事主遂表示她下午须上班 ,询问疗程须时久不久,会否有痛楚,会否有明显的伤痕。美容师称疗程不用十分钟,无伤痕。随后,她便躺在美容床上,见到美容师把「一枝枝」物品「抽啲野」放到床边的枱上。美容师遂走到她右手边摸面,被告称:「我唔睇啦,出去先」,但一直「出出入入」。随后她听到美容师叫被告「递枝针俾佢」,但被告「懵盛盛」问:「系咪呢枝?」,美容师指枱面只得一枝针。

事主在辩方大状盘问下同意美容师由堂妹介绍,事主于案发之前已想进行眼袋紧致疗程,问被告有什么可以做到,又主动提起该名美容师。案发当日因事主要上班,故要求被告帮她问有关美容疗程资料,被告向她报价后便叫她自己决定「要做乜嘢」,事主又同意是美容师游说她进行「埋线」疗程,被告于当日其实同为顾客,而且整个疗程由美容师提供,事主的金钱全数交予美容师,并非由美容中心或被告收费。辩方指出美容师并非受聘于中心或被告,事主同意。事主更强调美容疗程时所用的物品均是美容师从自己的袋中取出,以前从未在中心见过有关物品。

被告美容院东主叶佩玲早前否认未经注册而从事内外科执业、管有第一部毒药及未经注册药剂制品3项罪名。

法庭记者:陈紫君

建立时间:14:29
更新时间:17:38

证人叶佩兰。
证人叶佩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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