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条例】警方致函物管公司协会无手令可执法 大律师指无逮捕对象不得擅进
2019-08-17 21:13
本港爆发连月激烈示威冲突,多次有商场、商店或住宅的职员,谢绝警员进入处所追捕示威者,引起社会争议。警方日前去信香港物业管理公司协会,表示根据《警队条例》第50(3)条,警方如怀疑有犯罪人士在该处,只要提出要求即可进入。警员可在没有法庭手令的情况下使用任何门和窗进入搜寻,又强调阻挡警方为执行职务进入任何地方的行为皆属违法。
昨日物业管理公司协会发布「处理公众活动提示」,表示较早前警方与协会进行会议,呼吁各会员公司,由于警方表示在未来会严正执法,因此要应其公司政策及个别物业地契、公契及相关法律条文,作出适当处理。协会建议管理公司,在有需要时知会相关业主立案法团、居民组织及前线物业管理人员,不可以身试法妨碍警务人员执法,但可在有需要时徵询法律意见。
不过政府青发会委员、执业大律师吴思诺在Facebook发文表示,《基本法》第29条和《香港人权法案》第14条保障香港市民免于受任意或非法侵入私人地方的权利。警方只可在合法情况下进入私人地方。
吴思诺解释,《警队条例》第50(3)条只容许警方在「有理由相信」、「须予逮捕的人」已进入或身处于私人地方的情况下要求进入。过往案例中,法庭指若警方不知道犯案人士是谁,只是想进入私人地方作调查,则不可使用此条款下的权力。而「有理由相信」,则必须有客观的合理理由支持。
吴思诺建议,作为私人地方的管有人,可向警方提出上述法律观点,要求警方说出合理理由,因为管有人有权确保警方是合法地使用权力。譬如管有人可询问警方有关其想逮捕人士的身份、容貌,为何认为他处于处所内,及怀疑其所犯的罪行等。亦建议大家将与警方理性和平非暴力的对话全程以影音纪录,以保障各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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