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指截至去年底香港移交109名逃犯 可因人道拒移交
2019-10-23 16:52
保安局长李家超回应立法会议员莫乃光查询时指,现行的《逃犯条例》符合国际的通行做法,已在移交逃犯的目的及人权和程序保障之间取得平衡。截至去年12月31日,香港根据双边协定及多边公约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移交了109名逃犯。在移交的过程中,涉案人的人权受到香港法院保障。
李家超指,缔结移交安排及移交逃犯对双方司法管辖区来说都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任何被移交的逃犯,都会在两地的法院公开处理,在公众知情之情况下进行,受广泛监察。《逃犯条例》的长期移交机制已顺利运作了22年,一直行之有效,特区在处理移交逃犯请求时,有一套极为严谨的程序,行政及司法机构都有责任和角色,确保符合所有程序和法律要求,以及涉案人的权利获得保障。
在与有关司法管辖区开展订立移交逃犯安排的磋商前,特区政府会考虑一系列因素,包括该司法管辖区就移交逃犯的相关法例及已签订的双边协定;以及香港与该司法管辖区的人均往还、经济及社会关系等。
所有长期协定必须经过立法会以附属法例形式审议,才有法律效力。一个司法管辖区是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并非香港与其签订长期移交协定的必然条件。
香港已与20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移交逃犯的双边长期协定,当中18个司法管辖区为缔约国;馀下马来西亚及新加坡并非缔约国。双方磋商协定时,可因应情况需要在协定中加入双方同意的额外条文。例如在香港已签订的20份长期移交协定中,均有加入关乎基于人道理由可酌情拒绝移交的条文。
根据《逃犯条例》,行政长官有权拒绝移交任何人士。涉案人士有权向行政长官作出申述或作司法覆核以反对移交,包括指出移交令属于错误、欺压或不公平,以及提出其他人道理由、适用法律或相关移交安排所订明的保障。
《逃犯条例》现行的人权和程序保障符合国际移交逃犯的通行做法。若涉案人士认为其权利可能受损,可就行政长官的命令申请司法覆核。当中可以提出的申述或反对移交的理由,除了《逃犯条例》的移交限制、相关移交逃犯安排订明的理由外,也可包括与《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相关的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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