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专员倡加强对服刑公屋租户通报机制 向房署提4建议
2019-11-14 11:41
申诉专员公署完成一项有关房屋署及社署,就独居公屋租户服刑的通报机制及安排的主动调查,并向房屋署提出4项改善建议,包括加强对服刑公屋租户通报机制。
根据房屋署的既定政策,若独居公屋租户需较长时间服刑(一般为3个月或以上),会建议他们交回单位﹔如符合条件(包括无欠租),房委会可发出保证书让他们刑满时可获配单位。
申诉专员公署接获投诉,指有服刑的独居公屋租户因社署停发综援导致欠租而被房委会收回单位,不符合资格申请保证书,于刑满出狱时失去住处并需重新轮候公屋。投诉人获配公屋后撤销投诉,然而,公署发现有关机制有可改善之处,遂于3月展开主动调查。
申诉专员赵慧贤表示,目前的机制安排不利更新人士重新融入社会。若租户欠租,房屋署便会收回其单位,当有关租户刑满出狱时,他们必须重新申请轮候公屋,并清缴所有欠租。她指,特别就综援户而言,社署的租金津贴是直接交到房委会的户口,一旦这类个案开始欠租,即显示租户的综援资格有变,其中原因可能包括入狱。
署方认为,房屋署有需要尽快知悉租户综援资格有变的原因,以便能尽早跟进,从而尽快收回单位再作编配,亦可避免租户因欠租而失去其居所及未能获发保证书的机会,制造另一个问题。
申诉专员向房屋署提出4项改善建议,包括建议部门订立「有条件保证书」的安排。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入狱独居公屋租户即使有欠租,仍然可申请「有条件保证书」,而日后在清缴所有欠租/欠款后,可获编配公屋。
申诉专员亦建议房屋署与社署加强现行的通报机制,请社署停发租金津贴时,在获得有关租户的同意后,可直接向房屋署提供其现正服刑的资料。
關鍵字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