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公职人员不尽责是罪
2019-11-22 09:51
暴力示威者冲击大学校园,藉此阻断香港重要交通要道的风波,尚未完全平息,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仍然深不见底。多所大学遭到严重破坏,尤以中大及理大为甚,恐怕大学校园的维修费用以数亿元计,要由纳税人埋单。
更严重的问题是,中大遗失了大量的高危化学品,其中包括八十公升的浓硝酸和十七点五公升的浓硫酸,单是这批浓硝酸,已可制造上万枚镪水弹!由于理大仍被占据,警方未能入内侦查有没有化学品被盗,不过,警方已包围了理大,相信有利阻截危险化学品外流。试想一下,这些危险品若最后被用来施袭,危害人命风险极大。所以分析时事,不能温情泛滥。
在这场风波中,大学校长扮演了关键的角色,部份校长碍于学生的压力,采取了一个溺爱学生的态度,一直拒绝让警方进入校园执法。激进学生深信警察会进入校园打杀他们,我相信大学校长自己不会存有这种幻想,但他们偏偏选择放下理性,向学生屈服,拒绝警察进入校园。大学校长这种行为既令到大学附近的公路被堵塞、校园受到严重破坏,更让危险品外流。
十一月十五日,中大等九所大学发表联合声明,一方面承认暴力升级,多间大学都被示威者控制;另一方面又声称港府应联合各界解决问题,表示困局并非由大学造成,期待大学化解危机不切实际。
大学校长们这种「卸膊」的态度,没有尽到他们应尽的责任。第一、对学生的责任。大学应该保护学生,但不等如要溺爱学生。明知道学生进行暴力犯法的行为,不敢劝阻,甚至纵容,结果害了社会,最后也害了学生。我们见到中大校长段崇智接受记者访问的时候,旁边便站着一个蒙着面、手持汽油弹的暴徒是经典场面。相信段崇智也分不清站在身边的蒙面人,究竟是中大学生,还是外来暴民。当然更说不上劝阻学生不要掟汽油弹示威了。最后中大搜出三千九百枚汽油弹,只能用「恐怖」两个字来形容。
第二、对社会的责任。大学校长管理整所大学,不但要对本地学生有责任,亦对外来学生及教职员的人生安全,以至保障社会不受影响,负有责任。大学校长不让警察进入校园附近的天桥,但自身又无能力控制校园纪律的情况下,令到危险品被窃,令整个社会暴露在严重的风险之内,可说是严重失责。
千万不要以为这只是道德问题,大学校长最后可能要负上刑事和民事的责任。在刑事方面,他们有可能触犯「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按《防止贿赂条例》,大学校长属于公职人员,而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是一条普通法罪行。现时政府多用这罪名起诉一些收受利益的官员,其实此罪行针对公务员失职的案例。在R v Dytham (1979) 1 QB 723一案中,英国警员Dytham在巡逻的时候,经过一间夜总会,夜总会传来尖叫声,之后见到一名男子被一班人拳打脚踢。当时已接近Dytham下班的时间,他选择了驾车不顾而去,被殴打的男子最后伤重不治,Dytham终被裁定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名成立。主审法官Lord Widgery CJ 指一个公职人员有义务履行他的责任。
这罪行包括几个元素,第一是该公职人员有某些作为;第二是他有意识地不执行职务,或者作出不当行为;第三是其不当行为伤害到公众,去到公众对公职人员不信任的程度。受薪的公职人员责任尤重。
大学校长有责任教导学生及管理校园,校长有责任管教学生,因学生在校的暴力行为导致他人伤亡,校长已有责任。校长任由校园被学生和外来人暴力占据,但却拒绝警察入内执法,最后导致校园破坏、公路被堵和有大量危险品被盗窃,已经涉嫌犯上行为失当的刑事罪行。
万一将来有人因为大学被盗的危险品受伤或死亡的话,可以向相关的大学及其校长以疏忽(negligence)为由作民事索偿。
今次多所大学,特别是中大和理大,搞出这样大的风波,除了因为暴力示威之外,校方管理不善,责无旁贷。究竟纳税人是否应该为这些损失埋单,还是应由大学自己找数,又是另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卢永雄)
全文刊于11月22日《头条日报》「巴士的点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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