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棺藏尸案】法官继续引导陪审团 形容3被告是割喉式自辩

2019-12-11 15:41

3名被告刘锡豪(左)、曾祥欣(中)及张善恒。 资料图片
3名被告刘锡豪(左)、曾祥欣(中)及张善恒。 资料图片

2016年荃湾工厦石棺藏尸案今在高等法院续审,控辩双方已完成结案陈辞,法官李瀚良继续引导陪审团。他形容选择出庭作供的3被告是「割喉式自辩」,作供时同时顶证另外两人的罪证,若陪审团接纳该些证供为真确,可裁断另外两人有罪;若同时信纳被告开脱的解释,基于存有疑点,则可裁断该被告属无罪。

3被告依次为曾祥欣(阿T)、刘锡豪(阿豪)及张善恒(阿K),3人被控于2016年3月4日在荃湾灰窰角街DAN6工厦单位内,谋杀男子张万里(阿J)。

李官引导陪审团时指出谋杀罪的控罪元素,包括该项严重的行为由被告所造成、该行为属非法、有意图杀害或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在本案上使用有人使用酒精及二氯甲烷注射入死者体内,陪审员须要考虑此非法行为,事发时被告是意图对死者造成严重伤害,他们又是否知道两种物质施加在死者的身上的作用。

有关共同犯事的原则是指2个或以上人士共同或协议计划犯事,李官以银行劫案为例,一人负责驾驶、一人在外把风、一人持刀入银行恐吓及取钱,即使各人的角色不同,但因他们有共同意图,故亦算一同行劫。就共同犯事的延伸准则,李官继续举例,若3人到银行抢劫,其中一人与保安纠缠时杀死了保安员,若另外两人已预知有机会杀死人,亦会考虑为有参与该凶案。

李官提醒陪审团,要小心考虑各名证人的供词,本案中3名被告均否认参与杀人,反而指证其他心才是始作俑者,例如阿T及阿K指阿豪以染有哥罗芳的毛巾「揞口」杀死阿J、阿豪反指阿K才是动手的人、阿T又指自己是被逼向阿J注射酒精针针。

法庭记者:陈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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