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违契逾年始发警告信 申诉专员建议地署设发信时限
2020-01-14 10:40
申诉专员公署发表主动调查报告,发现有个案显示,当区地政处在某商场(「商场B」)进行年度巡查时发现「违契商用问题」,但并无采取任何执管行动。及至十个月后,该处进行下一年度的年度巡查时再发现同一问题,始向商场B的业权人发警告信。
另有两宗个案显示,当区地政处分别在发现「违契商用问题」逾四个月及五个月后,始向有关商场(「商场D」及「商场A」)的业权人发警告信。申诉专员公署留意到,地政总署的工作指引并无就地政处于发现违契问题后多久发出警告信订定时限。署方认为,该署应检讨相关工作指引,订定发出警告信的时限,以便地政处职员有客观准则可作依循,适时采取执管行动。
此外,有两宗个案显示,当区地政处分别在警告信期限届满两个月及81天后才到有「违契商用问题」的相关商场(「商场B」及「商场C」)进行覆查,远超于一般个案一至三星期的覆查时限。
在商场C的个案中,商铺业主涉及「违契商用问题」,对部分违契商铺,当区地政处没有在向事涉商铺业主发出警告信的同时,亦向该商场的业权人发出警告信。署方认为,私人商场的业权人有责任确保其商场内的公共通道及/或广场的状况符合地契条款的要求。因此,就同类个案,即使相关地契条款亦适用于私人商场内的商铺业主,地政处亦应向有关商场的业权人发警告信。
申诉专员公署建议地政总署, 检讨相关工作指引,订定发出警告信及把警告信送交土注处注册的时限,并把注册时限在警告信中述明; 尽快检视所有已知及就新发现的「违契商用问题」个案,从速/适时主动向有关商场的业权人追收豁免费。
公署指,若由商铺业主所构成的「违契商用问题」持续发生,地政处须考虑徵询法律意见,以确定可否向他们发警告信; 就「违契商用问题」采取执管行动订立清晰的目标,并制订达致该目标的执管/规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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