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中联办需按22条遵守香港法律 有权力行使监督权
2020-04-18 19:32
特区政府就两办近日关于立法会内务委员会运作的言论,今日发稿回应传媒查询。政府表示,中联办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表达意见,行使监督权。
政府指,中联办是根据《基本法》第22条第2款,中央政府在香港设立的三个机构之一,获中央授权专责处理香港事务,有权力和责任代表中央政府,就涉及中央与特区关系、《基本法》的正确实施、政治体制的正常运作、关于社会整体利益的事宜等重大事项表达意见,行使监督权。
立法会内务委员会经过半年达15次会议仍未能选出主席,政府表示港澳办和中联办对此表达关注和提出意见,无论从宪制、管治和操作层面来说都是理所当然,完全符合在「一国两制」下的宪制秩序,并非干预香港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政府称,一如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机构,中联办及其人员均须按照《基本法》第22条第3款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政府强调,香港是中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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