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复屯门】15岁男生不服定罪 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2020-05-20 14:53

15岁男学生被指在去年9月21日「光复屯门」游行当日,携带改装雨伞、改装行山杖及雷射笔,早前被裁定「有意图而管有攻击性武器」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两罪罪成,被判入更生中心。他不服定罪到高等法院申请上诉,潘敏琦法官指本案定罪稳妥和没有可令人诟病之处,今午宣布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潘敏琦法官在判词中指,上诉人SHY指原审裁判官错误地未有行使剩馀酌情权,去剔除其口头招认及载有该口头招认的影像片段光碟,但潘官认为他完全懂得选择在什么时候作出一些辩白性的回应、什么时候不作回应,其保持缄默权并没有因为未被警诫而削弱。潘官指他非常极不可能对于保持缄默权懵然不知,而且即使本案有违反「查问疑犯及录取口供的规则及指示」第Ⅱ条规则或第5条指示亦只属轻微和程度不深,绝非严重,故裁定没有任何不公的情况。

上诉人原被控一项「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裁判官最终修改控罪为「有意图而管有攻击性武器」罪,上诉人质疑裁判官超越了《裁判官条例》第27条所赋予的权力。但潘官指这两项控罪同属《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17条,而且原审时辩方从没有作出重新审讯(trial de novo)的申请,辩方亦表示不会要求重开控方案情、不传召任何证供,亦没有进一步的陈词。潘官认为本案并没有出现上诉人因应原有的检控基础在辩护策略作出了取舍而引致不公的情况,修订控罪亦没有超越《裁判官条例》第27条权力。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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