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律政司:国家安全不属自治范围 23条不影响中央立法权

2020-05-25 20:49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料图片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料图片

律政司发言人发表声明,国家安全属于中央事权,并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自治范围之内。鉴于香港现时情况,以及香港在可见未来,自行就维护国家安全完成立法所面对的困难,中央有权力亦有责任制定全国性法律,从国家层面改善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律政司指,根据《基本法》第23条,香港获授权订立国家安全法,然而,这并不影响中央在国家层面为维护国家安全立法的权力。


全国人大是中国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宪法》,全国人大有权制定法律及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作出决定。《决定》是根据《宪法》第31条、第62条以及《基本法》相关条文所作出。根据《决定》第6条,全国人大授权人大常委会制定适用于香港的维护国家安全法律。

有关的全国性法律是属于《基本法》第18条下的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自治范围的法律。

《决定》及相关《说明》已清晰指出,全国人大会根据法律与「一国两制」方针作出决定,并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基本法》第2条清楚订明香港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基本法》第85条亦表明,香港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独立在香港获得尊重与保障。

律政司指,将会由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及由香港特区公布的国家安全法,细节现时尚未公布,任何人都不适宜对该法案内容作出毫无根据的揣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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