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5年2警员被法庭质疑证供可靠性 受纪律处分
2020-07-08 16:30
立法会议员谭文豪指,据报,近日有裁判官在审理一宗袭警案时表示,作证的警务人员不是诚实可靠的证人,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谭文豪关注警务人员被法庭认定为不是诚实可靠的证人的数目及会否受纪律处分。保安局,过去5年有2名警员因被法庭质疑证供可信度,受纪律处分,包括发出轻微违纪行为报告以及受谴责,没有警员因干犯 《刑事罪行条例》的「宣誓下作假证供」而被检控。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书面答覆指,政府或司法机构并没有备存过去5年被法庭认为不是诚实可靠证人的警务人员的数字,警方亦没有备存同期被法庭认为不是诚实可靠证人的警务人员就其他案件作供的数字。保安局指,过往5年,没有警员因干犯《刑事罪行条例》(第 200 章)第31条(宣誓下作假证供)被检控。这5年间,有2名警务人员因被法庭质疑其证供的可信性而被纪律处分。警务处已于2016年向其中一名人员发出轻微违纪行为报告,另一名人员则经纪律聆讯后于2019年被判处「谴责」的惩罚。
保安局表示,法庭可基于不同理由不接受控方证人的证供,例如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信纳证人证供,不一定代表证人不诚实可靠或解作虚假陈述。如法庭认为有表面证据显示有证人(包括警务人员)作假证供,法庭可把个案转介给律政司跟进,警方会配合并会严肃处理。视乎调查结果,有关人员除了可能要负上刑责,也可能会受到纪律处分。
保安局又指,警方在调查案件时,基于防止和侦查罪案的理由,会在有需要时向相关人士或机构索取与侦查罪案有关的资料。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警方亦会在有需要向法庭申请法院手令,进入某处所及搜查、接管或扣留有关物品,例如检取文件或资料作为证据。正如所有在法庭审讯中作供的人士,警务人员在法庭上提供的证供必须经过宣誓,是他信纳为真确无讹的。根据《警察通例》第45章,控方证人(包括警务人员)可翻阅记录(个人的口供等)以帮助记忆,但不应在聆讯前讨论有关的证据,尤其是警务人员不应在聆讯前举行任何会议,查看彼此的记事册或口供,或讨论与案有关的证据。
保安局指出,任何人若认为警察行为不当及受其影响而作出投诉,投诉警察课会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处理,并按照《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条例》向独立监察警方处理投诉委员会作出汇报及呈交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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