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管会提醒有意参选人须遵从选举法例规定
2020-07-08 21:41
选管会留意到近日传媒报道个别人士/团体举行各种选举活动,选管会发言人今日提醒有意参选人士及其他持份者必须了解及遵从选举法例的规定,以免误堕法网。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37条规定所有候选人在选举后,必须向有关当局就其在选举开支及收取的选举捐赠提交选举申报书。因此,如符合候选人定义,不论最终有没有报名参选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有关人士在选举中涉及的一切开支,必须予以申报。该条例第23条订明,只有候选人及其授权的选举开支代理人可招致选举开支,否则即属非法行为。不过,如第三者在互联网发布选举广告而招致的选举开支只属电费及或连接互联网所需的费用,则可获豁免刑责。
至于某一项开支是否已经构成选举开支,候选人及其他有关人士应留意终审法院就一宗与2008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有关个案提出的论点,并谘询独立法律意见。
另外,发言人指出,根据《立法会条例》第42条,已递交提名表格的候选人,只可在提名期结束前撤回其提名。现行法例不容许候选人在提名期结束后退选,亦没有所谓「弃选」机制。
公众包括候选人及其他有关人士如怀疑有人违反条例,应向廉政公署举报。选管会如接获有关投诉会严正处理,转介执法机关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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