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多次违清拆令 被判缓刑18个月监禁及罚款一万元
2020-08-09 12:00
一名业主由于没有遵从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发出的清拆令,清拆一幢位于上水莆上村4层高及每层楼面面积约48平方米的僭建村屋,上月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判处入狱两个月,缓刑18个月,以及罚款一万元。
屋宇署共先后提出3次检控,并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及被判罚款共约5万元。然而该名业主仍坚持不履行命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检控。该名业主于6月23日在粉岭裁判法院被定罪,法庭认为案情严重,考虑被告的背景报告后,于上月28日作出有关裁决。
屋宇署发言人指,僭建物可影响楼宇结构及消防安全,导致严重后果。业主在物业进行建筑工程之前,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根据《建筑物条例》第40(1BA)条的规定,任何人无合理辩解而没有遵从根据第24(1)条送达予他的命令,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罚款20万元及监禁一年,以及可就该罪行持续的每一天,另处罚款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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