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半瘫智障院友肛门塞纱布裁定死于自然 官向社署提10项建议
2020-08-12 12:26
半身不遂、智力较低的牛头角剑桥护老院男院友,2016年初不适送院诊治,惟医院发现其肛门塞有纱布、尿片胶贴等异物,家人怀疑他受虐报警处理,惟男院友于凌晨离世。死因庭今裁定死者死于自然,死因为支气管炎肺炎。死因裁判官周慧珠批评社署调查后,即使发现院方值勤表有冒签等问题,却只发出警告信,亦没有徵询律政司有关检控的意见。周官亦认为现有法例未有足够措施保障如死者一样的长者,向社署作出10项建议,并要求署方在半年内向法庭汇报实施的情况。
周官引述庭上证供,指出死者患上肺炎应有1至2周,2016年1月底天气特别寒冷,护老院应定时为院友量度体温、血压等生命表徵。但根据院方记录,员工已超过一个月未有为死者检查,直言若有定期量度生命表徵,或可尽早知道死者患上肺炎并得到治疗。
周官另接纳法医及专家证人的供词,在死者肛门及直肠内发现的异物不可能由死者吞下。而异物在其入院前、即1月25至31日有人故意将异物塞入死者肛门。法庭裁定该些异物未经死者同意塞入其体内,虽不知由何人塞入,但衡量相对可能性后,裁定由安老院员工在1月31日前塞异物至死者体内。
而根据死者胞弟女友所指,她在死者入院前一周曾到护老院,当时对方已肚泻,法庭亦认为护老院因人手不足,而有人将纱布等异物塞入死者肛门,以为可阻止稀便流出。
周官直指,护老院员工值勤记录不完整、不属实,员工亦不可靠,虽不知是谁人塞肛门,但法庭认为护老院的主管刘咏梅及保健员王晓波知情。指出若2人不知道塞肛事宜,她们不会在庭上提起医生建议塞肛治肚泻,并尝试将责任推卸至联合医院。而对于护老院在事后发信至警方,又向传媒发声明指,死者曾接受肠道手术或死者用「强而有力」的左手撕尿片塞肛,周官批评护老院将责任推卸至医院及死者。
剑桥护老院创办人陆氏姐妹曾供称,院舍在事发后改名是因「风水问题」,但护老院的董事李伯英在庭上明言改名只为「减少剑桥呢个名嘅负面影响」,不认同陆氏说法。
周官亦不同意社署督察调查后,形容院方记录「混乱」,直指是「虚假」,院方出现冒签更表,并非「混乱」般简单。她亦批评调查人员认为案件证据不足以起诉,只发警告信,却没有将案件在半年限期前转介至律政司跟进。
死者王志成5岁时因发高烧而导致智力偏低,约2007年因中风而接受开脑手术后半身瘫痪,家人无力照顾于是安排他入住护老院。
法庭向社署作出10项建议,包括:
1.社署牌照科向护老院发牌或续牌时,应要将院方的违规记录存档,即设有黑名单。
2. 社署牌照科考虑是否向护老院发牌或续牌,应检视有关院舍或营办者是否在黑名单内。
3.若署方发现在查核时,院舍提供虚假陈述的文件,应提出检控而非只作出警告。
4.若然护老院人手不足,屡次违规,署方应考虑提出检控,而非只作警告。
5.署方应要求护老院主管每日在值勤表上加签,以检当值员工。
6.护老院就员工的工作时数,面声明在24小时内不可连续当值超过16小时。
7.护老院保健员需要相隔不多于2天检查住客的健康状况,量度生命表徵等。
8.未获住客家属同意下,护老院不可将不可沟通的院友同住一房。
9.署方须于调查后2个月内,向护老院发出警告信。
10.若护老院的管理层或营办者有所变动,应在14天内通知社署牌照科。
法庭记者:陈楚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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