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Uber司机取酬载客判罚款 终极上诉被驳回
2020-09-01 11:34
28名Uber司机前年在警方打击无牌出租车行动中被捕,各人经审讯后被裁定「驾驶汽车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罪罪成,被判罚款3800元至4500元不等。其中24人申请终极上诉,聆讯今早在终审法院进行。5名终审法院法官听毕上诉方陈词后,一致驳回是次上诉,判词将择日以书面形式颁布。
24名上诉人早前被裁定违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条例》第 52(3)条,「在汽车未领有生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或使用该车辆以作出租或取酬载客用途」。代表上诉方的英国御用大律师Jonathan Caplan指出,如司机是受雇于Uber,而司机接单去运载乘客的做法,只是跟从公司的指令做事,故令控罪元素之一所指「司机与乘客必须具备直接运载协议」并不成立。皆因直接运载协议是由公司及乘客之间达成,乘客亦是付款给公司而非司机,故认为司机毋须领有生效的出租汽车许可证。
Uber指,对终审法院判决感到失望,将继续支持24名司机及其家人,协助他们渡过难关,恳请政府与Uber会面,共同寻找妥善的方案。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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