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乐陶大宅僭建罪成上诉 律政司:绝对属于建筑物

2020-10-22 12:29

潘乐陶今亲自到庭旁听。
潘乐陶今亲自到庭旁听。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丈夫潘乐陶,因在屯门小榄独立屋僭建水池构筑物而被屋宇署票控,裁判官去年裁定潘僭建罪名成立,判其罚款二万元。潘不服定罪及刑罚上诉,案件今于高等法院进行审讯。潘乐陶今亲自到庭旁听,潘一方指律政司未有考虑水池的易卸程度等因素,未能达致毫无合理疑点,律政司则坚持水池注满水后估计重达十四公吨,绝对属于「建筑物」,代表潘的资深大律师Pennicott指,涉案水池的规模仅与儿童嬉水池相似,故并非「建筑物」。杜丽冰法官听毕双方陈词后,需时考虑并押后择日颁布书面判词。

Ian Pennicott指,涉案水池实属液压动力水中跑步机,身为时任屋宇署总屋宇测量师的控方专家证人潘玉龙建筑师,并在分析时考虑涉案水池的性质、预期用途、固定性程度、永久性程度、尺寸、相关设施的存在性、组装简易性及卸除简易性,但潘玉龙只就性质、预期用途、永久性程度及尺寸,来考虑涉案水池构筑物是否属于「建筑物」,却指出其他因素并不相关,同时亦没有相关证据去考虑。裁判官裁决时拒绝接受其分析,又接纳辩方专家证人刘志宏博士的分析,认同刘指涉案水池对独立屋没有任何结构性影响。

Pennicott指控方未能证明涉案水池的永久性、易组装性及易卸性等,强调控方并未能在毫无合理疑点下证明控罪。代表律政司的资深大律师蔡维邦则指,涉案水池注满水后估计重达十四公吨,尺寸相当于一间普通睡房,会令楼板负荷过重,因而达致《建筑物条例》中所指的建筑物或建筑工程。

洋名为Otto的潘乐陶被控于二○一七年四月二日至二○一八年一月九日,身为屯门小榄乐翠街海诗别墅三号屋的拥有人,明知未事先获得建筑事务监督的书面批准及书面同意,便在上述处所展开或进行建筑工程,即建造一个水池构筑物(大约尺寸为2.5米x4.65米x1.24米)。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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