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例风波】23岁男生涉管有万用刀对讲机 2项罪名不成立
2020-11-24 16:00
23岁学生涉于去年9月15日港岛游行中管有喷漆、万用刀、对讲机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及无牌管有无线电通讯器具罪,崔美霞今午在东区裁判法院指涉案万用刀和摺刀适用于被告工作用途,其馀涉案物品亦没有证据反映适用于现场环境摧毁财产,而控方未有证明无线电证物链的准确性,故裁定被告2项罪名不成立。
崔官先引述控方案情指案发当日警员看见有1名红罩背囊男子在湾仔地铁站出口外疑似制造汽油弹,上前追截期间,男子曾离开了视线2秒,至太原街截停背红罩背囊的被告,当时分别手持喷漆和生理盐水,其后在背囊中搜出涉案物。崔官先指控方证人作坦白,回应坚定,证供不存在内在不可能,故裁定被告管有涉案物。崔官续指片段显示,现场或有不只一人背红色背囊,控方亦同意被告于投掷汽油弹后2分钟才到场,追捕时曾于警员视线消失2秒,而当时多人在逃,崔官故认为警员辨识成疑。
崔官再引述被告同事供词指被告兼职工作时,需用到摺刀和万用刀割开包装和装置硬碟,认为2刀适合作被告工作用途。崔官又指警员在太原街从后制服被告,而太原街当时仍摆设众多平民摊档,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与他人在一起,导致或准许他人使用涉案物,亦没有证据证明涉案物适用于现场环境摧毁财产,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参与纵火,控方举证未能达致毫无合理疑点,故裁定被告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脱。至于另一项控罪因控方未能证明证物链准确性,故裁定罪脱。
被告陈晓松被控于去年9月15日,在湾仔庄士敦道近太原街一带保管或控制1把信用卡形的摺刀、1把万用刀、1罐喷漆、3束胶索带及1盒火柴及无牌管有1部无线电收发器。
法庭记者:陈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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