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代人买楼被徵逾百万印花税申覆核 官需时考虑押后颁判词
2020-12-15 14:08
家住油丽邨的一名香港女市民七年前代人购买物业,印花税署裁定她并非「代表自己行事」,故要求她支付近108万元买家印花税。她不满决定并质疑政府徵收买家印花税,是不合比例地侵犯《基本法》 第105条赋予香港市民取得私有财产权的权力。申请方今到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许可,答辩方指是次议题与《基本法》第105条无关,理应针对《基本法》 第108条入禀,故请求法庭驳回其许可申请。周家明法官需时考虑会否批出申请许可,将押后择日颁布判词。
申请人为黄颖华(译音,英文名:Wong Wing Wah),答辩人为印花税署署长 。申请人在2013年代一名黄姓男子购买香港九龙观塘道55A号二楼某单位,印花税署署长认为申请人并非「代表自己行事」而是代别人购买物业,故经评定要求申请人支付近108万元的买家印花税。
答辩方指出澳洲案例指明政府就税务事宜不会受到法律追究,税务事宜应与《基本法》第108条相关,该条例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并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如申请方能证明是次议题或违反《基本法》第108条,才应给予司法覆核许可。
周家明法官指出,增加税款的目的是遏制房地产市场过热,希望减低众人炒卖楼宇的需求,现时的税收制度并没有性别歧视或限制言论自由等问题出现,故看不见为何申请方会挑战有关《基本法》第108条的税收制度。周官指当市民有资金买楼时,以自己名义买卖相信只是易事,虽然有人或有原因不以自己名义买楼,但如徵收更多印花税,便能达到减少市场需求的目的。
法庭记者:刘晓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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