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将刊宪 要求外国抵港人士在第19或20天接受检测

2020-12-18 19:43

到港的人士须于到港后的第19或20天接受新冠病毒病核酸检测。资料图片
到港的人士须于到港后的第19或20天接受新冠病毒病核酸检测。资料图片

政府将引用《预防及控制疾病(对若干人士强制检测)规例》(第599J章),就《规例》下的强制检测公告刊宪,要求于指定日期后到港的人士,须于到港后的第19或20天接受新冠病毒病核酸检测,以及早识别输入个案。

食衞局发言人今日表示,根据世界衞生组织的指引,病毒潜伏期可长达14天,因此现时从外地到港人士须于指定地点接受强制检疫14天。从中国以外地区抵港的人士,除了到埗后须接受检测外,在检疫期的第12天亦须进行检测。过往亦有个案透过检疫第12天进行的检测确诊。为了及早识别输入个案,政府在参考专家意见后,将规定从中国以外地区抵港并已完成14天检疫的人士,在抵港后第19或20天须再次接受检测,以确保即使在病毒潜伏期超过检疫期的非常罕有情况下,仍可通过强制检测找到漏网之鱼。

根据强制检测公告,任何年满6岁或以上,在12月2日或之后到达香港,并根据《外国地区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E章)第3条发出的检疫令实行检疫的人士,须在到达香港后的第19或20天进行检测。该人士到达香港后的第19或20天是由到达当天作第一天起计。例如,若一名人士在12月2日到达香港,则他/她应会在12月15日完成14天检疫,并须于12月20或21日进行检测。

受检人士必须于社区检测中心接受检测服务,名单可见相关网站。受检人士须出示检疫令上列明的身分证明文件,以及在可行范围内出示检疫令,以登记进行检测。受检人士亦须保存载有检测结果的电话短讯通知,并在执法人员要求提供有关该人士进行检测的资料时,提供有关电话短讯通知供其查核。

发言人提醒,任何相关人士如未有遵从检测公告即属犯罪,可处定额罚款5,000元,并会收到强制检测令,要求该人士于指明期间内接受检测。不遵从强制检测令即属犯罪,并可处第四级罚款2.5万元及监禁6个月。

发言人亦呼吁,受检人士如有病徵,应立即求医,按照医护人员的指示接受检测,不应前往社区检测中心。政府会严肃跟进相关人士有否遵从检测公告。而所有对身体状况有怀疑的人士,或有感染风险的人士,如曾到访有疫情爆发的地方或曾接触确诊个案,应尽快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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