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及司法人员招聘备受关注 司法机构公布说明聘用既定程序

2020-12-24 10:41

司法机构发布资料说明任命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既定程序。资料图片
司法机构发布资料说明任命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既定程序。资料图片

司法机构已于11月底开展新一轮各级法院级别法官及司法人员的公开招聘工作。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职位空缺的截止申请日期为12月28日。区域法院法官及常任裁判官的职位空缺将于2021年中接受申请。
  
就一些传媒关注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招聘程序,司法机构今日(24日)发出此份资料旨在说明任命法官及司法人员的既定程序。

《基本法》就任命法官及司法人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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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7月以来,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有法官及司法人员的任命,均按照《基本法》、相关法例的规定及司法机构的既定程序,由行政长官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的推荐而作出。这是个行之有效及严格依法处理的机制。

至于各级法院法官及司法人员的专业资格,在相关法例亦有所订明。

推荐委员会作出商议前就招聘/遴选法官及司法人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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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配合推荐委员会就司法任命作出推荐以取得行政长官批准的工作,司法机构定期进行公开招聘以填补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区域法院法官和常任裁判官的空缺。每次进行公开招聘,司法机构均会在其网页及报章刊登招聘广告。
   
  司法机构会将所有的申请提交予一个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委任并由法官及司法人员组成的遴选委员会考虑。遴选委员会按照《基本法》和相关法例的有关要求,详细考虑每名应徵者的专业资格和经验。推荐委员会的委员会被邀请以观察员的身分出席遴选委员会的遴选面试和会议。遴选委员会就所有应徵者是否合适获任命为法官或司法人员的评估和建议,呈交推荐委员会考虑。
   
  另外,上诉法院法官(即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各法院领导及其他有行政及管理工作的司法职位,只会考虑由具备相关司法经验的现职法官及司法人员出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在谘询相关法院领导后,会从司法机构内部建议合适的人选以填补该等司法职位的空缺。这些获提名的人选其后亦会呈交推荐委员会考虑。
   
推荐委员会就获遴选/提名人选的商议及推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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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委员会在考虑过遴选委员会的评估和建议(或上述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作出的提名)后,会按照《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章)的相关规定进行推荐司法任命的程序。
   
    
  推荐委员会在商议拟议司法任命时,会考虑有关人选的详细资料,包括其专业资格和经验、司法经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法院领导就有关人选的工作表现和是否适合指定任命的评估,以及遴选委员会的评估及建议(如适用)。《基本法》第九十二条订明法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推荐委员会亦是考虑有关人选这两方面的才能。
 
防止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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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荐委员会按照《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章)的相关规定和一般香港法律,有既定机制防止和处理利益冲突的情况。简而言之,任何委员如表示愿意接受一项有关拟议的委任,或披露与被推荐或提名的人选有任何紧密关系,便不得参与委员会所作的任何商议。

据司法机构资料:

《基本法》的相关规定包括—
(a) 第四十八(六)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可行使职权,依照法定程序任命各级法院法官;

(b) 第八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是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 章)成立的法定机构,负责履行独立委员会的职能;

(c) 第九十二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应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d) 第九十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除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还须由行政长官徵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
案;及

(e)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 章)的相关规定包括—
(a) 第3(1)条规定推荐委员会由9名成员组成—
(i)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担任主席;
(ii) 律政司司长;及
(iii) 由行政长官委任的另外7名委员—
兩名法官、一名经谘询香港大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后委任
的大律师、一名经谘询香港律师会理事会后委任的律师,
以及三名与法律执业无关的人士。
推荐委员会现任成员名单载列于政府网页
(https://www.info.gov.hk/cml/cbc/a130.htm);

(b) 第3(3)条订明,主席連同不少于6名其他委员可行使及执行委
员会的任何职能、权力及职责;及

(c) 根据第3(3A)条,在委员会会议中,以下的决议即属有效—
(i) 凡有7名委员出席时,最少有5票表决赞成;
(ii) 凡有8名委员出席时,最少有6票表决赞成;及
(iii) 凡有9名委员出席时,最少有7票表决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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