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准保释上诉 律政司方指不应加入保释条件考虑

2021-02-01 11:37

周天行(小图)指出法官理应把保释申请分两阶段处理。
周天行(小图)指出法官理应把保释申请分两阶段处理。

律政司早前就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获准保释的决定上诉至终审法院,案件今在终院进行审讯。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指出,《港区国安法》的实施细则不可被司法覆核及不受干涉,是次上诉只希望终院诠释《港区国安法》第 42(2)条。虽然《港区国安法》与《基本法》目的不同,但《港区国安法》是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两者应被一并诠释。而《港区国安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国家安全事务有「根本责任」,并没有违反「一国两制」原则和《基本法》。

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指,《港区国安法》的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惩治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以及保障特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港区国安法》亦能改善和健全「一国两制」制度中对「一国两制」的保障。

周指《国安法》第 42(2)条指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 。周认为批准黎智英保释的李运腾法官犯了原则上错误,李官理应把保释申请分两阶段处理,首先法官必须有「充足理由」相信黎智英不会再犯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才可准予保释,然后再考虑《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G条,《国安法》第 42(2)条亦应凌驾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G条。

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向控方提问,是否在考虑国安法42(2)条,法庭是否可漠视整个刑事诉讼条例中的保释程序?

周回答「不一定」,但强调法庭必须先考虑42(2)。张举能又问,条例写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该充足理由是否必须是合理和客观,周天行同意。

常任法官李义又问,「法官可以看甚么资料,是否可考虑任何相关的材料,那是否包括刑事诉讼条例中9G的情况,周回应:「任何认为相关的材料都可考虑」。

周天行在回应非常任法官陈兆恺疑问时续指,《国安法》与《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下保释决定前设不同,《国安法》下预设被告不准保释,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重犯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刑事诉讼程序条例》下预设被告应准保释,除非法庭有「实质理由」相信被告会重犯,两者方向大相迳庭。

周天行亦指出保释条件完全不相关,法庭在考虑保释决定时,不应加入保释条件考虑。非常任法官司徒敬再三质疑「Is it fair?」,反问保释条件何以不相关,续指保释条件可有助预防相关行为,并希望周举例说明如何在不考虑保释条件下,有效权衡风险,确保被告期间将不会重犯。

周回应指如有人提出「香港独立」等煽动分裂国家口号,法庭可基于被告呈现的良好品格、案件性质、背景等一系列环境因素批出保释。

李官和张官亦相继质疑指因考虑保释决定时,需考虑被告保释期间潜在行为,而法庭有权改变期间被告的条件和环境限制,如限制被告谈话对象、不许使用电子产品发布公开讯息等,认为保释条件或有效助法庭权衡风险,并预防被告期间重犯,质疑保释条件何以不相关。

周天行重申《国安法》第 42(2)条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准予保释」,「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司徒敬法官便指如第一阶段已说明不得准予保释,根本永远无法到第二阶段去思考有否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再犯。周天行回应指,法官在第一阶段不应考虑被告需获准保释,而是应该考虑被告需要被还押,然后再考虑有否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会再犯。

周天行指李运腾法官在处理首宗国安法被告唐英杰的保释申请前已指明,自己在没有考虑到《港区国安法》第42条的情况下,考虑《刑事诉讼程序条例》及被告背景资料,认为被告在保释期间或有重犯或潜逃机会,故拒绝唐英杰保释申请。但律政司认为李官先考虑《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G条,才考虑《国安法》第 42(2)条的方法是原则上出错,理应先考虑《国安法》第 42(2)条,才考虑《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9G条。

休庭期间,黎智英向众人挥手,一众民主派人士包括前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梁家杰、李永达等人亦上前与黎低头交谈,黎又双手合十向公众致意。

法庭记者:刘晓曦 陈子豪

建立时间11:08
更新时间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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