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岁文员认管有雷射笔 判囚3个月3星期
2021-02-01 17:47
29岁文员张嘉俊去年3月8日将军澳尚德停车场被警员驱赶,期间掉下雷射笔被捕。他今在观塘法院承认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被判囚3个月3星期。裁判官徐绮薇批评,被告在逾200人集结与警方对峙的地方犯案,而雷射笔有机会伤及公众及警员,挑动现场气氛构成风险。
案发去年3月8日晚,被告遭截停前参与多过200人的聚集,警方发出多次警告,聚集人士拒绝散去,从警方多张截图中可见气氛紧张。20分钟后,警方作出驱散行动,被告与集结人士逃离现场。被告无遵从警方指示并作出反抗,需由另一警员协助制服,被制服期间雷射笔从手中跌出。
徐官判刑指,根据法律原则,被告承认的控罪最高刑期可达3年,以被告犯案年纪,法庭只能判以监禁式刑罚。裁判官徐绮薇坦言,从其手握雷射笔事实推断,被告有机会曾经使用、或在许可下有机会使用。当时警员与集结人士对峙,被告的雷射笔有机会伤及公众或警员,挑动在场气氛,令场面升温。法庭不能无视其构成的风险。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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