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生非法集结罪成判入劳教中心 官强调年轻并非赎罪券

2021-02-18 12:42

被告王瀚文。资料图片
被告王瀚文。资料图片

17岁男学生前年11月,身藏三个空玻璃樽、打火机燃料和喷漆等物品参加港岛集会,被控非法集结及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罪。他早前承认两罪,今在区域法院被判入劳教中心。法官练锦鸿判刑时强调,年轻只是一个阶段,并非身份或任意妄为的藉口,更不是赎罪券;年轻人可对社会造成的破坏与成年人无异,每个心智成熟的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练官指,前年的社运源于群众对香港行政架构、社会制度、经济民生等的不满,他作为社会一员,固然明白社会有问题须要解决,但不代表可以大肆破坏,损害其他市民自由。在本案中,被告携有可制造汽油弹的物料参加非法集结,意图阻碍社会正常运作,危害他人财产及生存的权利,并进一步破坏社会和谐。法庭对此等反社会的行为,必须判处阻吓性刑罚。无论被告的动机有多高尚和纯粹,法庭亦只能针对他的行为判刑,别无他法。

练官又指,法庭处理年轻人判刑时,总是感到特别困难,因为他们可能入世未深,没想到事情的严重后果;然而年轻并非赎罪券,每个心智成熟的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不过,练官同时认为,在道德上要负上最大责任的,是在旁摇旗呐喊、提供物资的人。他们在旁鼓励,但最终被捕及受刑是却是前线。

练官续指,观乎被告短暂的前半生,他成绩尚可,是位有潜质的年轻人,并非不能改变。将他判劳教中心,可以劳其筋骨,培养守法概念,建立个人信心,学习与他人和谐相处。练官最后寄语被告,违法就是违法,违法并不一定达义。他当日的行为,除了破坏社会安宁和他人财产外,一定不会达到他理想的结果。

案情指,前年11月2日下午约4时,警方在铜锣湾希慎道发现约30名黑衣人堵路,并且一见警察趋前便逃跑,其中被告王瀚文跑向礼顿道。警方终把被告截停,当时他戴着防护手套及头盔,手持一把长柄雨伞。警方在他的背包内,搜出3个空玻璃啤酒瓶、两只手套、一罐打火机燃料及一支喷漆。

法庭记者:张旭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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