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拟指明拥护效忠准则 若区议员违誓即停职 5年内不得参选
2021-02-23 16:21
行政会议建议,行政长官指令应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公职(参选及任职)(杂项修订)条例草案》,完善宣誓安排,及列明违反誓言的处理机制和法律后果。政府本周五将条例草案刊宪,下月17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预料在今年第二季完成三读并通过。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衞指,政府建议在《释义及通则条例》加入条文,指出在不局限「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提述的涵义的前提下,某人若符合正面清单、或作出或意图作出负面清单所列行为,则属符合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
政府指,按《香港国安法》第6条的规定,并为进一步彰显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是区议会议员的基本责任,政府建议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以引入相关宣誓要求。
政府建议修订《宣誓及声明条例》以订明若某人故意作出行为,即视为拒绝或忽略作出誓言,包括违反宣誓程序,或亵渎宣誓仪式;改动或歪曲该项誓言的字句;宣读与该项誓言的字句不一致的字句;或在看来是作出该项誓言时,以不真诚或不庄重的方式行事。
政府建议划一由行政长官担任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及区议员的监誓人。政府亦建议在实际操作上提供弹性,让行政长官可以授权认为合适的人代为监誓。
政府建议修订《立法会条例》第15条及《区议会条例》第19和24条,订明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是丧失担任立法会或区议会议员资格的理由。
政府建议订明,一旦律政司司长以有关立法会或区议会议员违反誓言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为由,根据《立法会条例》第73条或《区议会条例》第79条提出法律程序,则有关议员即时自动暂停职能和职务,直至法庭对有关的诉讼有最终决定。
政府为加快相关的司法程序的最终结论。参考现行各公共选举(包括立法会选举及区议会选举)中的选举呈请机制,政府建议为《立法会条例》第73条及《区议会条例》第79条的法律程序设立「越级上诉机制」。不服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判决的一方,若取得终审法院上诉委员会的上诉许可,可直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有助法庭从速处理由律政司司长提出有关议员涉嫌作出违反誓言行爲或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特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的法律程序,使立法会或区议会的组成和有关议员的席位更快得到确定。
政府认为,对未能符合与宣誓相关的各项要求的人的参选权应施加限制。政府建议若某人在提名日期或选举日前五年内曾出现情况,则该人丧失获提名或当选行政长官选举、立法会选举和区议会选举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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