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笔袭警判囚3个月 女经理刑期上诉得直改囚7周
2021-05-06 15:54
28岁女金融经理前年涉嫌在尖沙嘴以雷射笔照警员眼睛,经审讯后被裁定袭警罪成判监3个月。她早前就定罪及刑罚作出上诉,力申自己并非施袭者,又指警员拉错人。李运腾法官今驳回其定罪上诉,批准其刑期上诉,把监禁3个月减至监禁7个星期,书面判词将稍后颁布。
李运腾法官考虑所有证据及上诉理由后,同意裁判官就事实和定罪的裁决,故裁定郭的定罪并没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稳妥之处,驳回其定罪上诉。就其刑期上诉,李官在判词中指出,郭否认控罪亦从未承认责任,法庭为了保护正在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需对施袭者判处具阻吓性的刑罚,若容忍针对警员的藐视及暴力行为,将会削弱法治及社会秩序。
李官指案发时警方和示威者原本都可以和平散去,但郭无事生非,突然以雷射笔照向警员,无视指挥官的提醒,更明知故犯,挑起事端,引起他人效法,故裁判官判处郭即时监禁没有原则上的错误。惟涉案控罪的最高刑罚只有6个月监禁,法庭须适度调节刑期以尽力达致公平,李官参考区诺轩以大声公袭警被判囚9星期的案例,认为本案判监3个月属过于严峻,改判监7星期较为合适。
28岁上诉人郭丽芬,被控于2019年8月10日,在弥敦道和加连威老道交界袭击警员朱冠强。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4:38
更新时间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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