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法首案】被告覆核不设陪审团 律政司方强调陪审团审讯非基本宪法权利
2021-05-10 16:55
首名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的被告唐英杰,涉于2020年7月1日在湾仔驾驶插有「光复香港 时代革命」标语旗帜的电单车,冲越三道警方防线。律政司司长早前引用《港区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书指示案件不设陪审团审理,改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审判庭审理。唐早前入禀提出司法覆核,案件今于高等法院审理。法官李运腾透露控方或加控唐一项危险驾驶导致他人身体受严重伤害罪,唐一方则指加控无改其覆核立场,同时亦反对加控。根据司法机构网页显示,加控事宜将于6月7日上午10时开庭处理,预计时间为两小时。
唐一方指是次申请并非指《港区国安法》第46条违宪,而是认为律政司司长没有交代任何理由解释剔除陪审团违反程序公义;律政司一方则称涉案证书属指示性质的最终法定定案,可覆核的范围有限。
申请人为唐英杰,答辩人为律政司司长郑若骅。案件由《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审理,戴启思资深大律师代表申请方,孙靖乾资深大律师代表答辩方。唐英杰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两罪的审讯,已排期于六月二十三日开审,预计为期十五日。
戴启思指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引用《港区国安法》第46条发出证书时,根据程序公义,理应事先通知唐英杰她将引用第46条,令唐有机会劝阻她剔除陪审团的最终决定。即使郑没有事先通知唐,郑亦应提供充分理由去说服唐,她已全面考虑所有因素而作出决定,但现时郑则未有提供足够理由,法庭亦没有裁定郑是否公开有关理由。
戴启思表示《港区国安法》第46条不但剔除陪审团审理案件,更剔除了普通法所保障被告获事先得知律政司意向或作出有关决定之理由的权利,而《基本法》第86及87条保障被告的程序性权利及陪审制度。戴启思指是次决定及《港区国安法》第46条所赋予律政司司长的权力前所未有,认为是次司法覆核申请符合「特殊情况」。
戴启思又指唐希望自己的命运交由或许与他持相同观点的七人陪审团手中,而非交由法官手中。陪审团经商议后的决定能确保独立性及公正性,而且如陪审团感到控方以高压手段提告,或认为法律有矛盾之处,或对有关法例反感,陪审团有权裁定唐无罪释放,进而保障到唐。李官指陪审团需根据法官的法律指引,再根据庭上证据来作出事实裁定,唐一方不应认为如陪审团不同意某些法例,便能决定不跟从法律指引。
李官在审讯过程中提及,他难以在政府网页上下载英文版的《港区国安法》,律政司一方便答应会主动提供电子版英文译本予李官。
孙靖乾强调陪审团审讯并非香港人的基本宪法权利,《基本法》及《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并没有赋予被告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可选择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受审的权利。而《基本法》第63条指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故认为是次剔除陪审审的决定属程序性决定,亦应该「不受任何干涉」。孙认为除非《基本法》第63条违宪,唐才可申请司法覆核,但此案改由3名法官审理的决定并非违宪,故认为唐无权作出司法覆核申请。
另外,《港区国安法》第46条亦订明律政司长可基于保护国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审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发出证书指示相关诉讼毋须在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孙又称《基本法》第86条虽指「原在香港实行的陪审制度的原则予以保留」,但指出「保留」并不等于该制度没有改变,故《港区国安法》第46条与《基本法》第86条亦没有冲突,而且律政司司长引用《港区国安法》第46条所作出的决定,并没有规定必须说明原因。
李运腾法官需时考虑双方陈词,将于下星期颁布书面判词。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3:09
更新时间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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