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凌杰死因研讯】陪审团一致裁定梁凌杰死于不幸
2021-05-25 16:06
2019年6月15日傍晚,反修例示威者梁凌杰在金钟太古广场堕楼身亡,死因研讯今续由死因裁判官高伟雄引导陪审团。裁判官提供3项选项:死于自杀、不幸及意外。高官著陪审团考虑梁是否自杀时应考虑其意图而非动机,例如参考其浏览纪录等,而在案发当日梁没有任何说话或有讯息表明有自杀意图。陪审团退庭商议近6小时后,一致裁定梁凌杰死于不幸。
高官续指,陪审团可考虑梁在6月15日即案发当日前的计画,但梁当日没有说话或讯息表明自杀意图。若梁有意图自杀的可能性比其他可能性高,方可得出自杀结论。另可根据证供考虑梁的意图,如其电话的浏览纪录、绿色殡葬心愿登记表,或可证明梁当日在架上的意图。
裁判官引述英国最高法院案例指,死因庭在考虑死者是否死于自杀时应考虑相对可能性,而非毫无合理疑点的举证标准;相对可能性即考虑选项中哪一个可能性较高。
若认为梁死于不幸,有证供指梁爬出架外后一脚悬空,亦曾挣扎;另有片段指梁在堕下前曾望向地下,当时马路亦放置气垫,但与梁有一段距离。虽有证供指梁不配合救援,但他是否意会到地面上有气垫?他以为可跌在气垫上,而选择堕下。他会否因不想被捉住,想跳下去但因判断错误而无法落在气垫上,最终坠下行人路,便属死于不幸。
裁判官续解释若陪审团认为梁并非死于自杀或不幸,便可考虑是否死于意外。证供指梁在架外曾挣扎,原因是不想被救抑或体力透支?虽有片段显示及消防指出,梁在架上应有时间捉住铁架。但他当刻会否不想跌下去,挣扎是否因体力透支?
裁判官著陪审团先考虑接纳什么证供,当日梁除横额及雨衣上的字句外亦没有表明他想做什么。当晚梁已在架上等候数小时,警司林景升亦开始靠近梁,梁会否得知自己无法再在平台上逗留,不能再表述事情而导致他爬出架外,应著重梁在最后爬出架外的意图。
裁判官引导陪审团提出建议时先指出虽然梁对政府推行的法例有相关讯求,死因庭没权要求政府改变政策,例如不要订立法例等,应提出实质建议。陪审团可就谈判工作系统、消防及警方在行动上的角色安排、安全气垫的尺寸及利基工程地盘的安全问题4方面作出建议。
在处理企图自杀案的谈判工作系统,谈判专家范畴上,本案有人想接触梁,但本身并不认识他。而根据证供指,因梁手持𠝹刀,基于安全考虑而拒绝其要求。即使前立法会议员邝俊宇身为社工,曾与警方协调处理企图自杀个案。是否应考虑让外人接触企图自杀人士?
在消防及警方在行动上的角色安排上,本案涉及手持𠝹刀的危站人士。警方指现场行动总指挥为消防,但消防则指现场总指挥属警方,似乎部门间对准则有不同演绎。虽然没有证据显示因角色考虑不一致而导致分工不妥,救援人员亦有共识当日行动计画为先游说,在需要时抢救。但亦不能确保将来有情况或因双方角色混淆而造成影响。
另关于消防气垫面积方面,现时消防只有单一尺寸的消防气垫,即使有较细的气垫,其面积亦比行人路的1.5阔。消防亦表示没有其他方式替代。裁判官举例指例如放置纸皮等均不适用,「可能睇得武术指导太多」,不清楚是否能减轻冲力。裁判官举例指若在村屋发生企跳事件,会否考虑可使用较细尺寸的气垫保护企跳人士。
另在梁堕下的利基工程地盘,地盘外亦没有清晰警告标语,其设计亦融入大古广场外墙,外人未必知道是装修地盘。地盘是否应有适当标示?
3女2男陪审团于10时13分退庭商议裁决,商议近6小时后,一致裁定梁凌杰死于不幸。
法庭记者:王永欣
建立时间10:23
更新时间16:06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