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生砖掟水炮车判感化 上诉庭指判刑明显不足须判拘禁式刑罚
2021-05-26 14:42
18岁港大专业进修学院男学生,去年元旦游行期间向警方水炮车掟砖,管有锤仔、鎅刀、易燃液体、打火机等。他早前承认刑事损坏及管有物品意图损坏财产两罪,主任裁判官钱礼判其18 个月感化令,律政司向钱官提出刑期覆核但遭驳回。律政司今再到高等法院申请刑期覆核,上诉庭听毕双方陈词后,认为钱官没有适当地运用上诉庭案例的量刑准则,属原则性犯错,而判18个月感化未能充分反映被告罪责及案件严重性。上诉庭批准刑期覆核,认为本案必须判以拘禁式刑罚,遂撤销原判的感化令。案件押后至6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劳教中心、教导所、更生中心报告。
案件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及原讼庭法官张慧玲审理,律政司一方指陈案发时躲藏在记者后方以靠近警方,然后突然冲出向水炮车掟砖,激励他人仿效,而且陈携带齐全装备,亦属加刑因素。而陈的代表大律师则指陈没有打算使用所携带的易燃液体,虽然陈携带锤子及鎅刀等物件,但仅是放在背囊并无特定破坏目标,而陈快将升读大专二年级,如现时改判拘禁式刑罚,则会影响其学业,上诉庭如认为有需要改判,则能考虑改判社会服务令。张官质疑现时因疫情及四人限聚令等因素,难以实行社会服务。
3名法官退庭商议片刻后,认为主任裁判官钱礼原则上犯错,判刑明显不足,未能充份反映量刑准则、被告罪责及案件严重性,过份侧重于考虑陈的个人背景而判感化。潘官指律政司覆核刑期时,已向已在庭上向钱官解释有关的上诉庭案例,但钱官仍没有适当地运用案例的量刑准则。上诉庭认为本案必须判以拘禁式刑罚,遂撤销原判的感化令,把案件押后至6月10日判刑,以待索取劳教中心、教导所、更生中心报告,书面理由书将择日颁布。
18岁被告陈业云去年承认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在香港湾仔轩尼诗道 458 号至 468 号金联商业中心外,无合理辩解而损坏属于香港特区政府车牌为 AM9589 特别人群管理车辆;以及于同日同地管有或控制一个塑料瓶载有 210 毫升环己烷、甲基环己烷及 19 克蔗糖的有机混合物、一把美工刀、一个打火机及一把锤子,意图损毁他人的财物。
法庭记者:刘晓曦
建立时间12:24
更新时间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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