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生效
2021-06-24 11:29
《〈2021年空气污染管制(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昨日获立法会通过。政府发言人表示,有关公告订定《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为2022年1月1日。
《修订条例》收紧了3项在《空气污染管制条例》(《条例》)(第311章)附表5订明的空气质素指标(指标),包括二氧化硫的24小时指标和微细悬浮粒子的一年及24小时指标。
此外,《修订条例》为在明年1月1日前已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第499章)获发环境许可证的指定工程项目提供过渡安排。如这些工程项目在新指标生效日期起计的36个月内提出更改环境许可证申请,政府将会按自2014年1月1日实施的指标作为审批标准。
根据《条例》,空气质素指标须每5年最少检讨一次。政府正开展下一轮指标检讨,以评估进一步收紧指标的可行性。检讨将于2023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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