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刺警】港大学生组织一度哀悼死者 江乐士斥侮辱司法挑衅市民

2021-07-09 09:19

港大学生会会长郭永皓等人凌晨举行记者会就事件道歉。(小图为江乐士。资料图片)
港大学生会会长郭永皓等人凌晨举行记者会就事件道歉。(小图为江乐士。资料图片)

港大学生会评议会于本周三通过动议,对7月1日刺警案疑凶表示「深切哀悼」,事件引起各方强烈谴责。港大学生会会长郭永皓等人,今晨1时许举行记者会,就今次事件向全港市民及同学公开道歉,评议会撤回有关哀悼死者的议案,学生会干事会将立即辞职。前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表示,「港大学生会评议会通过的动议是对政治暴力的美化和对刑事司法的侮辱; 这是对受伤警员及其家人和朋友的蔑视,不仅是对警队的公然挑衅,也是对香港市民的公然挑衅。」

江乐士接受本报查询时直言「对于一个学生组织来说,它感谢试图谋杀警察的人是一种牺牲,这意味著一种变态的心态,这不仅令大学反感,而且让所有重视法治的人都反感。」

该动议还向学校和其他年轻人发出了一个卑鄙的信息,就是纵容暴力的人为香港做出了「牺牲」,并值得表扬。这可能会促使其他人去效仿。

江乐士指,该动议试图赋予那些企图杀害、伤害或以其他方式伤害警察的人合法性,这显然是不能容忍的。港大除了谴责学生会外,还需要考虑对他们作出处分,因为他们违反了大学的校训「明德格物」(智慧和道德),他们不但令自己蒙羞,还令整个学生会蒙羞,玷污了大学的名声。

问题是参与提出动议的人是否参与了煽动活动。 煽动叛乱当然是《刑事罪行条例》(第 10 条)下的罪行,煽动意图有多种定义,其中之一是意图引起仇恨或蔑视司法(第 9(c) 条) ,另一个是意图在不同阶层的人口之间促进恶意和敌意(第 9(e) 节)。将这两条法例应用​​于我们所理解的事实,企图将针对在香港维持治安的警务人员的暴力行为合法化,可以说是一种仇恨或蔑视司法本身的意图 ,违反第 9(c) 条; 此外,企图毒害年轻人和容易上当受骗的人,以产生对警察的敌意,可以说是企图在不同阶层的人口之间煽动敌意和敌意。 有鉴于此,有理由怀疑可能犯了煽动叛乱罪,警方当然可以对此进行调查。

江乐士强调,「煽动叛乱是最明显可能触犯的行为,但根据 《港区国安法》确定犯罪会更难,因为根据这些事实,煽动颠覆、分裂国家或恐怖主义并不容易。」

《刑事罪行条例》的煽动意图指,意图引起憎恨或藐视香港政府,或激起对其离叛,或激起香港居民企图不循合法途径促致改变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项,引起对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视或激起对其离叛,引起香港居民间的不满或离叛,加深香港不同阶层居民间的恶感及敌意,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怂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从合法命令。

任何人作出或企图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煽动文字、刊印或发布煽动刊物,即属犯罪,首次定罪可处罚款5000元及监禁2年。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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