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务员携汽油弹兼家藏100公升汽油判囚5年 官斥行为令人发指
2021-07-21 11:28
仓务员于前年11月被警方在其身上搜出疑似汽油弹,并在其工作地点兼住所发现约100公升汽油等,早前承认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及意图摧毁财产两罪,今于区域法院被判囚5年。郭启安法官直斥被告为表达政见冲击法治,更滥用雇主信任,将办公室变成制作、储存、测试危险品的仓库,行为令人发指。郭官又引用专家报告指,若被告有足够玻璃瓶及布碎,可以用涉案易燃液体制作逾300支汽油弹,形容被告「简直令人咋舌」。
郭官判刑时指,本案发生于2019年11月,自同年6月起香港出现前所未有的动乱,不少示威者为向警方挑衅会投掷汽油弹,虽然没有证据显示被告用过背包中的4支汽油弹,但他同时携带示威者装备,不难推断他会与其他人使用汽油弹作出针对执法人员的行为,因此本案控罪、背景及性质均极为严重。
针对第一项控罪,即管有攻击性武器罪,辩方称被告当日因想向朋友展示汽油弹而携带外出,郭官认为此说法牵强且不合情理,直指最安全的展示地方理应是私人地方,又谓汽油弹外形平平无奇,被告大可以拍照给对方,不明白他为何要冒险把汽油弹带至公众地方。就算法庭采纳辩方说法,被告承认管有汽油弹的意图乃伤人,其展示目的与否已不重要。即使案发并非暴动现场,但相信被告有意图提供汽油弹予暴徒非法使用。
至于第二项控罪,即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郭官表示被告的手机对话显示他曾提及将汽油弹投掷到轻铁等不同建筑物,形容情节「极为恶劣」,意图明显不过,对社会秩序造成莫大隐忧,公众安全蒙上巨大风险,表明本案乃区域法院处理过的同类案件中案情最严重。此外,有证据显示被告已掌握制造技巧及曾制造10支汽油弹,可见被告是精心策划、非一事冲动,本案的潜在后果非常严重。加上被告已经掌握制作汽油弹的方法,风险绝不是空中楼阁。
此外,郭官指本案的两项控罪性质不同,因被告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只是停留于储存及测试汽油弹层面,然而另一项管有攻击性武器罪是把已制成的汽油弹外出,供被告或其他人使用,故不接纳辩方提出两罪刑期完全同期执行。考虑过所有因素后,最终就两项控罪判囚6年,被告认罪获扣减至5年。
40岁被告吴伟豪承认一项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指他前年11月2日在元朗停车场外,无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而携有4个玻璃樽,其中3个内藏三甲苯有机混合物,1个内藏汽油、4条布碎,以及一罐卡式石油汽罐。
吴另承认管有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罪指,他于同日在元朗贸易公司货仓内保管或控制5个桶载有约100公升汽油及主要成份为三甲苯的有机混合物、两个载有汽油的玻璃樽、两罐卡式石油汽、两个漏斗及一个胶泵连管。
法庭记者: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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