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国雄立法会抢文件案终极上诉被驳回

2021-09-27 10:27

梁国雄于2016年在立法会会议上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资料图片
梁国雄于2016年在立法会会议上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桌上的文件。资料图片

时任立法会议员「长毛」梁国雄涉在2016年11月的立法会会议中,抢去时任发展局副局长马绍祥的文件,事后被控藐视立法会罪。裁判官以控罪条文不适用于检控议员为由,将案件无限期搁置,律政司早前上诉得直,法庭下令案件须发还重审,但梁国雄不服裁决而上诉至终审法院。终院今开庭驳回梁国雄的上诉。

高等法院上诉庭裁定《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适用于立法会议员,而《立法会特权条例》第三条所述的特权,亦不适用于违反《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17(c)条的行为。终审法院书面判词指,《立法会特权条例》旨在保障立法会内言论自由及辩论自由,让议员可于不受干预的情况下表达意见,但同时亦旨在立法会内创造一个安全和庄重的环境,让立法会可在不受干扰或扰乱的情况下,履行其宪法职能。

终审法院裁定梁国雄抢文件的行为并非正在发表言论,也并非正在参与该会议所处理的事务的任何辩论过程,不属于《立法会特权条例》第3及4条及《基本法》第七十七条所保障的言论或辩论范围,但并非指立法会内的言论及辩论自由是受到限制,厘清任何不属于立法会内所进行任何言论或辩论一部分的行为,均不属《立法会特权条例》第3条的特权范围。

终审法院裁定法庭有权决定立法机关所享有的特权范围,法庭可对《立法会特权条例》第17(c) 条所载控罪行使司法管辖权。终院5名法官一致驳回梁国雄的上诉,裁定梁国雄抢文件的行为不享有检控豁免权,法庭可对涉案罪行使司法管辖权。

长毛梁国雄的妻子陈宝莹在庭外表示对判决非常失望,形容今次判决将限制立法会议员在立法会内的言论及辩论自由,而逻辑上案件是需按照上诉庭的命令发还重审。

本案由法官张举能、李义、霍兆刚、陈兆恺及韦彦德审理。「长毛」梁国雄因「35+初选」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自今年3月起还押至今。

法庭记者:刘晓曦

梁国雄的妻子陈宝莹在庭外表示,对判决非常失望。 刘晓曦摄
梁国雄的妻子陈宝莹在庭外表示,对判决非常失望。 刘晓曦摄
梁国雄 。资料图片
梁国雄 。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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