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动案「夥同犯罪」争议 终审法院押后裁决

2021-10-06 05:30

前年「七二八暴动」罪脱的夫妇汤伟雄及杜依兰。
前年「七二八暴动」罪脱的夫妇汤伟雄及杜依兰。

  (星岛日报报道)年初二旺角暴动罪成判囚七年的被告卢建民,以及前年「七二八暴动」罪脱的夫妇汤伟雄及杜依兰两案,分别获批上诉至终审法院,争议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中「夥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涵盖「哨兵」及「家长车」司机等,裁决或左右日后两罪行的定罪门槛,影响数以百计示威者案件裁决。两案昨于终审法院一并审理,上诉方指法例中用字刻意收窄范围,任何群众必须要具备共同目的,作出订明行为,才属干犯罪行,故无空间应用「夥同犯罪」原则。律政司署理副刑事检控专员周天行认为,现时检控举证有困难,如不套用「夥同犯罪」原则,则会使相关法例失效,成为法律漏洞。首席法官张举能连番追问可否以串谋罪或从犯原则,检控其他不在场涉案人士后,周天行终改口同意没有法律漏洞。终审庭终押后裁决。

  资深大律师李志喜代表上诉方卢建民,指出非法集结及暴动罪中,法例明显排除了「夥同犯罪」原则,单单一人不足以构成非法集结等,力陈条例中用字刻意收窄范围,任何群众必须要具备共同目的,作出订明行为,才会干犯非法集结或暴动罪,以免旁观者等无辜牵涉在内。李志喜因此反问何以能基于条例检控「哨兵」?举证如何能支持控罪元素?李志喜总结非法集结及暴动罪中,故无空间应用「夥同犯罪」原则。

  周天行则反驳两罪应适用「夥同犯罪」原则,首先在普通法原则下,没有明文排除相关条例应用「夥同犯罪」原则,其次立法机构过去亦从来无资料显示相关条例排斥「夥同犯罪」原则,其他国家案例中同样有套用,上诉方则错误依赖法律元素去排除刑责。周天行特别强调「夥同犯罪」原则于公共利益而言相当重要,现时检控举证有困难,证据存疑,解释近来群众集结非常流动,牵涉大量群众,事前没有计画,而案情日益严重,参与者较以前更富经验,有首脑有「哨兵」有物资补给,参与者之间自发地建立共识,事前在网上或Telegram等达成协议,所以应用「夥同犯罪」原则,可以填补现时法律漏洞,否则会使相关法例失效。

  首席法官张举能反问「如忧虑有犯案人士逃避刑责,是否可以用串谋罪检控相关人士?」周天行回应指,对使用串谋罪态度开放,惟仍难避免法律漏洞,例如有人参与集结时缺乏清晰证据证明。法官林文瀚反问如缺乏证据证明对方参与集结,又如何能证明其与集结者事前有共识,属「夥同犯罪」?周天行答道可以凭藉推论,又举例指鼓励人参与、提供指引的首脑人物同属参与集结一分子,在「夥同犯罪」原则下应视为主犯,即使不在场亦应视作从犯。

  张举能闻言即问,「如此则可用从犯法律原则或其他罪行检控馀下涉案人士,是否再没有法律漏洞?」周天行改口同意。非常任法官岑耀信又评论如一般情况已可运用从犯原则检控,然而周天行仍打算以「夥同犯罪」原则,扩阔控罪刑责范围,做法奇怪。周天行反驳并非打算扩阔控罪刑责范围,岑耀信马上反问「那么周天行本案诉讼目的为何?」终审庭终押后裁决。

  案件编号:终院刑事 六、七——二〇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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