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Snap Shot】修订《保港例》为维港解咒?
2021-10-16 05:30
上文提及,行政长官《施政报告》中对优化海滨推出的一些新思维,包括继续开放更多海滨场地,推动更多以开放式管理的海滨共享空间,以及落实完全无栏杆的沿岸设计。这些举措,都是为市民提供更多元更亲水和更活泼的海滨公共空间,实在值得支持。
《施政报告》第一百一十段提到:「不少市民对维港有特别的感情,加上近几年政府的努力,维港两岸海滨已成为非常受市民欢迎的公共空间。近日有意见认为应修订《保护海港条例》。我不反对检视这条实施了超过二十年的法例,但认为任何修订条例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提升海滨畅达性和增加公共空间,而非为了填海造地供卖地或房屋发展。发展局局长稍后会展开有关讨论。」
《保护海港条例》在一九九七年生效,并在一九九九年修订。现时适用范围包括整个维多利亚港,北岸由荃湾至鲤鱼门,南岸由坚尼地城至筲箕湾。
香港自开埠以来,因为城市发展,一直在维港填海造地,建楼房建马路,是理所当然。直到《保护海港条例》的出现,及在二○○四年有关湾仔北填海的法庭诉讼判决之后,政府承诺,在完成为兴建中环至湾仔绕道而需进行的填海工程后,将不会再在维港进行填海。同年,政府成立了共建维港委员会(即海滨事务委员会的前身)为优化海滨向政府提供意见。当时已规划的东南九龙(启德)发展区亦需重新规划,并采用了「零填海」方案。
二○○五年由政府规划署与共建维港委员会共同制订的《海滨规划原则》,首条订明「保护和保存维多利亚港,作为香港市民和访客共享的特殊公众天然和文化资产以及创建经济和社会价值的动力。」也是以相关条例作基础。
《保护海港条例》的实施,令到维港终于有一条永久的海岸线,让优化海滨及「还港于民」的工作可以逐步进行。今天市民可以享用到的二十四公里长的海滨,也是全赖《条例》所赐的成果。否则,海岸线不断移动,又谈何优化?
《保护海港条例》一方面保护了维港免受无尽的填海变得愈来愈窄,但另一方面却有意见认为条例过分严苛,活像个「紧箍咒」,导致一些可以改善海滨畅达性的工程都不能进行。例如连接启德与观塘的天桥,又或者是西九文化区的码头都受《条例》的限制而不能建。一些相关政府部门在徵询法律意见后都因而却步,谈论十多年来都毫无进展。
事实是,条例并没有完全禁止在维港填海。○四年的终审法院判词指出,填海计画须符合「凌驾性公众需要」这项严格的单一测试。要推翻不准填海的推定,必须证明填海是具凌驾性的公众需要。这种需要是指社群的需要,包括「社群的经济、环境和社会需要」。相关的考虑包括(一)填海计画是否有当前逼切的需要;(二)填海计画能否证明「没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及(三)填海范围是否最低限度。相关的考虑因素和决定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以「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资料加以说明。
近日已获立法会通过拨款进行的东区走廊下的行人板道项目,便反映了有关填海工程只要能确立具凌驾性的公众需要,就可以获《条例》放行。
当然,也许有人仍认为要确立凌驾性公众需要的过程太费时失事,又或者政府部门受条例约束怕冒被法律挑战的风险而裹足不前,提出对《条例》作出修订,这亦是无可厚非。不过,修订《条例》影响深远,有必要小心行事。一旦改得过分宽松,维港失去了保护罩,多年保护海港的心血便会付诸流水了。
笔者喜见《施政报告》中清晰确立了政府立场,即不反对修订,但填海只限于提升海滨的畅达性和增加公共空间,而非为造地作房屋发展。对此笔者表示赞同。往后海滨事务委员会亦会就此议题展开讨论,欢迎市民提出你们的意见。
吴永顺
海滨事务委员会主席
http://avincentng.blogspo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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