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联会颠覆案|邹幸彤等拒交资料 控方申押后讯遭拒
2021-10-21 18:55
已解散的支联会疑因拒绝按国安处要求递交资料,副主席邹幸彤及4名常委被控「没有遵从通知规定提供资料」罪,案件今于西九龙法院预审。控方申请押后此案,以待司法覆核结果出炉,惟署理主任裁判官罗德泉拒绝。邹幸彤、邓岳君及徐汉光均有保释申请,罗官听罢控辩双方陈词后,决定押后案件至明早继续,料将商讨第二次预审日子。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检控专员张卓勤表示,辩方今早才收到控方文件,且本案第五被告徐汉光早前入禀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警务处要求支联会递交资料的信件无效等,并将另外4名被告同列为有利害关系一方,故希望将案件押后至12月29日,以待有关判决出炉。
辩方表明反对押后,认为法例规定只有被视为「外国代理人」的团体才需向警方提交资料,本案争议支联会是否「外国代理人」,而裁判法庭有权就相关事项作出裁定,故案件可以直接进行答辩及审讯。代表徐汉光的资深大律师戴启思反驳指,该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就警方信件的合法性作出裁定,但若本案审讯已经会涵盖相关裁定,则毋须等候司法覆核结果。戴启思另透露,如果本案审讯已能涵盖上述事项,徐汉光将会考虑撤回司法覆核申请。
没有律师代表的邹幸彤自行陈词,批评控方一再押后案件至两个月后,对还柙中的众被告不公,因警方在发出信件前,早应已有充分证据显示支联会是「外国代理人」,惟控方至今仍未列出相关证据。邹又引述案例指,有案件需时6年才完成所有司法覆核程序,况且至今高院仍未批出徐汉光的司法覆核许可,更未考虑上诉结果等一连串「无了期(no end in sight)」的司法程序。如果控方坚持等待所有司法程序完成,各被告又要继续还押,或会超出罪行最高刑期。双方一番争论后,罗官拒绝把案件押后至司法覆核有结果为止,并押后至下午继续预审。
此外,邹幸彤原本就本案及另一宗支联会涉煽动案进行第5次保释覆核,并要求罗官先处理拒交资料案的审前覆核,以便她了解案件进度后,才作保释陈词。惟罗官以两案不同为由拒绝,邹遂撤回今天的保释覆核,但保留8天覆核权利,覆核聆讯将于10月28日进行,同日将会处理煽动案的提讯。
张下午再开庭时指,如果本案审讯时将会处理《港区国安法第43条实施细则》的诠释,包括辩方是否有权挑战警方信件之合法性,或会需时争拗,恐怕难以在两天内审结,故要求法庭厘清会否在审讯时作相关讨论。
罗官则认为涉案《实施细则》是新增法例,控方需要在审讯时提出及厘清有关法律诠释,再交由主审裁判官决定接受与否,因此现阶段不宜处理有关争议,并拒绝控方申请。张再表示,由于现时无法预计辩方会否在审讯阶段提出相关争议,控方难而确定审期及传召证人的数量。他透露,控方原定传召15证人,但现时需就法律争议重新审视证人数目。
另外,控方将依赖部分被告记者会上的言论、录影会面等证供。不过张坦言,考虑到辩方有意提出法律争议,控方需要两个多月去审视新证据,包括150小时的六四集会录影片段、警方在支联会会址搜出的60多箱文件。
邹幸彤与邓岳君、梁锦威、陈多伟及徐汉光于今年9月8日,作为香港市民支援爱国民主运动联合会在香港的干事或在香港管理或协助管理该组织的人士,并已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文件A406A)附表5第3(1)(b)条送达通知,而没有遵从根据该通知的规定。
法庭记者:凌子淇
建立时间 1311
更新时间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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