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法援禁自选律师获支持
2021-10-23 04:30
(星岛日报报道)本报昨日独家报道政府完成检讨法律援助制度,建议三大改革措施,包括由法援署署长指派律师予刑事案件法援受助人,一般情况下不得自选律师代表;进一步调低大律师和律师可接办涉法援的民事案件数目上限,分别减至大律师每年最多十五宗和律师每年最多三十宗,以及就接办涉法援的司法覆核案件数目设上限,大律师每年最多三宗、事务律师最多五宗。经民联立法会议员梁美芬相信,新措施助解决法援可能被滥用、案件过度集中于个别律师或事务所等问题,彰显司法公义。行会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明,反修例案件不少法援申请人只让某几名律师接案,变成垄断,非法援制度原意。
政府提交立法会文件显示,社会愈来愈关注法援受助人可能滥用提名律师的机制,尤其在司法覆核案件方面。又有意见认为某些有若干政治立场的律师可能会首先向受助人提供「义务性质」协助,鼓励他们针对政府提出司法覆核,然后受助人会向法援署自选这些律师当法援律师,并关注有否集中由少数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大律师事务所处理。
文件指出,在二○二○年底《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内共有一百七十七名律师及二百二十五名大律师符合资格接办与司法覆核有关的案件。同年委派的八十七宗与司法覆核有关的法援案件中,有八十二宗由十五名律师(占所有符合资格律师的百分之八点五)及三十七名大律师(占所有符合资格大律师的百分之十六)处理,「令人认为有关案件高度集中由这些律师及大律师接办。」为释除公众对案件过分集中由某些律师及大律师接办的疑虑,政府将就律师可接办与司法覆核有关的法援案件设新限额,每名律师每年最多五宗,每名大律师每年最多三宗。由此推算每年会有多三十七名其他律师及二十七名大律师,获委派处理与司法覆核有关的法援案件。
在民事案件,为了防止过度集中委派案件予某些律师或大律师,将进一步下调每名律师可接办的民事法援案件限额至每年最多三十宗、每名大律师的限额至十五宗,「长远而言,新限额有助增加《名册》内合资格并具经验的法援律师数目。」
在刑事案件方面,在二○二○年,四百○八名律师接办了近二千七百多宗刑事法援案件,另三百一十二名大律师接办共二千七百多宗刑事法援案件。接办最多案件的二十名律师和二十名大律师,分别处理整体约两成案件。当中,五名律师和六名大律师接办案件达上限。按《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规则》没有就提名律师事宜订定条文,多年来刑事案件的受助人自行提名律师,让人产生错误印象,以为自选律师是受助人法定「权利」。为免产生错误印象,最新规定由法援署署长指派律师予受助人,只在特殊情况下才可自选律师,例如有关律师曾在下级法院代表受助人。
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下周二开会讨论,在谘询议员后,法援署拟尽快开始落实上述措施。
律师会会长陈泽铭指,律师会一直支持任何保障及促进寻求公义的建议,目标是让所有人不会因欠缺经济能力而没法寻求公义,会交律师会辖下的专责委员会研究检讨方案的细节,并会出席下周二会议。
大律师公会认为,对于接办司法覆核案设限可以接受,惟就刑事案法援受助人在一般情况下未能自选律师代表,公会指《基本法》第三十五条列明,香港居民有权选择律师,盼与当局再磋商,且当局并应就细节及执行作更适当谘询。
汤家骅在电台节目中表示,法援制度旨在让所有登记律师、尤其年轻大状,有机会轮流接办案件,非由部分人垄断。他又提出,法援律师一旦因政治立场不专业处理案件,会受纪律处分,禁止再接法援案件。他认同公开更多涉法援案件数据资料,可减低公众因误解造成的偏见。
最新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