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则不适用暴动案 律政司指有助厘清法律观点

2021-11-04 22:50

终审法院。资料图片
终审法院。资料图片

终审法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律政司回应裁决,认为有助厘清相关法例条文和法律观点。

律政司举例,指包括在判词第14段指出非法集结,或暴动罪条文中「参与」的意思广阔;在判词第67段中指出,由于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计划」的理念,己经反映在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中「参与」这个元素,为免控方在举证时造成不必要的重叠,或陪审团在应用时造成混淆,因此毋需应用「共同犯罪计划」的原则于该等罪行;以及在判词第69段及70段指出,为参与者提供支援的人,不论是否身处现场,均可以按「从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惩处。

前年7月28日暴动罪脱夫妇中的汤伟雄以及2016年旺角暴动罪成判囚7年的被告卢建民,2案早前终极上诉至终审法院,争议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中「共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等。终审庭今早裁定检控毋须证明暴动群众为「共同目的」而聚集,而暴动和非法集结罪中「共同犯罪」原则并不适用,单纯身处现场并不招致任何刑事责任,惟如身处现场透过说话、标记或行动提供鼓励,则可因「参与」或协助及教唆暴动而被定罪。裁决或左右日后2罪定罪门槛,影响数以百计示威者案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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