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运信指日后暴动从犯不在现场 仍能以煽动等入罪

2021-11-05 09:18

执业律师熊运信指,日后即使「从犯」不在暴动现场,仍能以煽动等罪行入罪,同样需承担刑责。资料图片
执业律师熊运信指,日后即使「从犯」不在暴动现场,仍能以煽动等罪行入罪,同样需承担刑责。资料图片

终审法院裁定,「共同犯罪」原则不适用于非法集结罪及暴动罪。执业律师熊运信指,裁决厘清非法集结及暴动罪的构成,两条罪均涉参加的集体,其中暴动需3人以上参与,参与者需认知自己作出暴力行为,故控方除要证明被告身在现场,亦要就被告作其他行为举证。

熊运信在一个电台节目表示,日后即使「从犯」不在暴动现场,包括在网上呼吁参与,以及准备相关物资的人士,不适用共同犯罪计画原则,仍能以煽动等罪行入罪,同样需承担刑责。

至于「不完整罪行」方面,熊运信指出,假设有人尝试撬开大闸入屋爆窃前就被警察截获,则属于这种情况,控方须证明被告行为已到最后一步,「企图入屋犯法」才足以定罪。

前年7月28日暴动罪脱夫妇中的汤伟雄以及2016年旺角暴动罪成判囚7年的被告卢建民,2案早前终极上诉至终审法院,争议暴动及非法集结罪中「共同犯罪」原则是否适用等。终审庭昨日裁定检控毋须证明暴动群众为「共同目的」而聚集,而暴动和非法集结罪中「共同犯罪」原则并不适用,单纯身处现场并不招致任何刑事责任,惟如身处现场透过说话、标记或行动提供鼓励,则可因「参与」或协助及教唆暴动而被定罪。裁决或左右日后2罪定罪门槛,影响数以百计示威者案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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